王云进,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纪律检察委员会委员。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业务一部(非诉讼业务与资信调查)主任。主任律师。三级律师。大学本科。从事律师工作10年,在民事、经济、刑事辩护、企业法律事务等方面办案2000多件,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成功案例:
2003年代理红河县水泥厂与建材公司债权出资纠纷案,避免红河县水泥厂巨大的经济损失。
2004年代理邵家村村民诉村委会擅自变更土地承包主体一案中,被电视台跟踪采访。
2004年他同本所张宁律师一起办理的内蒙古打工人身伤亡赔偿案被取得了很好的成就,被《经济导报》报道。
2005年至2006年期间在为建设银行清理车辆按揭贷款中,为银行挽回近千万元的资产,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
2006年2月21日,与我所资深律师张继军、张佃军参加潍坊市司法局、潍坊监狱共同组织的为潍坊监狱的服刑人员作法律咨询服务,本人并被潍坊晚报以大型照片的形式予以报道。
主要著作有《论对公司投资不到位的民事法律责任》、《试论商业秘密的企业保护》、《论一般存单纠纷》在《现代人》上发表。
人生格言:诚信打造律师形象 为民维权尽职尽责
典型案例:我市孙某在内蒙古打工人身伤亡赔偿案;我市汇源公司诉加大某公司倒签提单纠纷案。业务专长民商代理、国际贸易、海事海商
问:因患病停工医疗期间,能否享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遇?
答:职工休病假、探亲假的工资待遇问题,有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1995[463]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因病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扣除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部》规定,职工休亲假使的工资待遇,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案情]2006年5月10日,高某与四位朋友喝酒,朋友明知其患有高血压还劝酒,使其喝醉,最终因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
问:死者与其共同喝酒的人各承担什么责任?
答:高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还喝过多的酒,以致引发疾病而死亡,应对自己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四人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2004年3月10日,原告诉称:今年的正月初六,原告的丈夫到被告家喝酒,被告明知其丈夫驾驶机动车,还劝其喝酒,致其在下午十八时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撞在路边的树上)身亡.王云进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提出两点答辩意见:1 要求原告提供发生车祸的证据;2 提供喝酒与原告丈夫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据.以上两个证据原告若不能提供,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的丈夫死亡后,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做法医鉴定,就火化了,根本不能提供以上证据,因此法庭支持了王云进律师的观点,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示]若发生事故或纠纷首先要保全证据,才能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案例]2005年12月,我市林某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察过程中,主动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安犯,有立功表现;王云进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其提供辩护,通过会见林某和阅卷,了解到林某的立功表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没有认定.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控辩双方询问林某和其他被告人的抓获经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法庭认定林某有立功表现,对其量刑时从轻了处罚.
[案例]2005年11月10日,王某(20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二十八万元.发生事故前,王某欠李某现金十万元,王某无其他财产,李某逐起诉要求王某的继承人用王某的赔偿金偿还.本案王某的继承人委托王云进律师为其代理,提出以下答辩意见:遗产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本案中死者王某生前无合法财产,赔偿金不是遗产.法庭在审理中查明王某生前的确无合法财产,同时认定王某的赔偿金不是遗产,是赔偿给王某继承人抚恤金性质的财产,故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005年12月10日,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逃逸,致对方死亡,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时其户籍年龄已满十六周岁,但实际年龄不满十六周岁.交警大队将其抓获后,调取了户籍,认为构成刑事犯罪.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王云进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王云进律师听取其亲属的陈述后,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申请有关机关对其实际年龄进行调查,有关机关调查后认定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将其无罪释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2006年10月,我市某施工队(无资质)正在修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晚上9时许,李某酒后驾车,窜至正在施工的桥面上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王云进办理此案。公路局找了无资质的施工队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提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009年8月贾某与其丈夫孙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贾某在被殴打无奈的情况下,右手无意识的触到了其丈夫的脖子,随即两手指抓住了他的咽喉,不多时孙某不动了。贾某立即放手,叫了他几声,看见没有反映,这才感觉到事情不妙,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贾某惊呆了,很长时间才从惊恐中醒来,要求打电话报警,医生说我已经报了。贾某等到警察来把她带走,并如实交代了自己行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接受委托后,指派王云进律师办理此案。经过会见贾某、阅卷、走访调查,丈夫孙某长期对其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有时扒光贾某的衣服打出家门站在楼梯上,每次打架直至打累了才住手,把贾某打的死去活来,孩子劝架连孩子一起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卷到达法院后,有一个自首情节还没有落实,王云进律师协调检察、公安机关把这一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落实了,并由公安出具书面材料。最终王云进律师在开庭时提出:贾某既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也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得到法庭认可,法院判决贾某获刑八年。
【提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避免家庭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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