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某抢劫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2-16 10:06) 点击:427 |
芦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0日,被告人芦某预谋实施抢劫并购买了刀具。次日3时许,芦某至上海市淮海东路10号“好德”便利店内,持刀威胁营业员黄某某、高某交出营业款,黄某某从收银机内取出人民币440元交给芦某,同时按响报警器。芦某持刀割下收银扫描器电线,将黄、高二人双手绑住并令其蹲下,并欲继续寻找财物,因见民警朱某某欲进入便利店,即冲出门外持刀猛砍朱某某左侧头面部数刀后逃逸。朱某某负伤追赶,与增援民警在云南南路145号处将芦某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及全部赃款。经鉴定,民警朱某某被他人持械(如刀)作用,致头(面)部软组织创,已构成轻伤。 【办理过程】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本律师即接受委托,担任芦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取得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全部案卷,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卢某某。发现卢某某作案时刚满17周岁,系未成年人。来上海前在深圳富士康工作,因感冒在宿舍休息2天,未请假,而被公司逼迫自动离职,未发工资。芦某遂与上海的老乡联系,准备来上海找工作。到上海后身上仅剩100元左右,却联系不到老乡了。在上海人民广场一旅店住宿一天后,便流落街头,2天未吃饭,在饿得受不了的情况下,产生了抢劫的念头,并且在作案后逃跑的过程中,还跑到一家重庆鸡公煲店内,要求店员弄些吃的。了解到这些情况后,立即与检察官沟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抢劫罪的相关规定是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从轻处罚,则是在3至10年内决定刑期,而减轻处罚则是在3年以下判处刑罚。为此,本律师提出了芦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涉世未深,不能正确处理遇到的困难,且系事出有因(饿了2天),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能给芦某一次机会。经过几次沟通,检察官终于同意了本律师的意见,向法院建议对芦某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亦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审判结果】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芦某犯抢劫罪,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