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交通肇事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2-16 10:05) 点击:518 |
丁某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5日6时27分许,丁某驾驶上海某物流公司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浦东新区沪南公路、航三路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左某发生碰撞,致左某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鉴定,该普通货车制动不合格。该车在苏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的三者险。经浦东新区交警大队认定,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案件的处理过程却是一波三折。因丁某驾车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而被害人左某在医院抢救,先后经过3次开颅手术,最终于9月27日死亡。单医药费一项就高达8万多元。丁某系职务行为,应由物流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物流公司系新成立公司,资金紧张,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但保险公司自事故发生后,一直未出面处理过该事故。物流公司即先东拼西凑了8.3万元的赔偿款先支付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事后将上海某物流公司及第三人保险公司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经法院判决被害人总损失是48万余元,交强险承担12.2万元,其余由上海某物流公司连带承担80%的责任计29万余元。因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还投保了50万三者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制动不合格为由而拒赔。无耐,物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而本案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仍然提出制动不合格的理由,并且提出原告未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未开始,所以不应承担理赔责任。法院遂暂停庭审,要求原告在7日内提供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证据。因物流公司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家属不肯配合出庭作证,导致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在物流公司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与保险公司调解,以24万元调解结案。本案中,应当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至少在27万左右,就因为被保险人无力先支付赔偿款,不得已损失了3万左右的赔偿款。对于刚刚成立的物流公司来讲,本来就资金紧张,通过该事件又是雪上加霜。 从该案可以看出: 1、对于保险公司的选择,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不要贪图保险费便宜。并且要选择车辆所在地的保险公司。
2、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