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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树森
田树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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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14201010400249
  • 资格证号:
  • 地区:山东-德州
  • 手机:13953477326
网站公告
田树森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网德州律师联盟成员、德州交通事故律师服务中心委员、找法网特邀律师,现是德州市著名婚姻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专业律师。 田律师1998年至2003年相继在山东大学、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学习,毕业之后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一直担任司法助理员,并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办理了很多在当地颇有影响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他为人谦虚,做人严谨,认认真真办案,踏踏实实做人,对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是其一贯的原则,其扎实的理论功底与正义、坚韧的性格赢得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受人之托,当以全力维护,田律师郑重承诺:今后在各位同仁的关心支持下,必将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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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列表
田树森
田树森 2011-05-30 15:55
你好,首先对你的遭遇表示同情。 协议时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将来想撤销,除非具备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方可。 如需帮助,可以电话联系田律师13953477326。
njut 2011-05-08 09:38
先生您好,我父亲蛛网膜出血在医院做的钻孔引流手术,手术失误,残留引流管。医院同意和解了,协议如下 甲方:泗阳县仁慈医院 乙方:许胜先 男 泗阳县人 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与2011年2月在甲方住院治疗,甲方按照医疗常规对乙方进行治疗,但是乙方对医疗后果不满意,故双方发生争议,现双方自愿通过协商解决。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和慎重考虑,达成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如实全面告知乙方本次手术可能造成的异物残留、脑出血、癫痫、手脚麻木加重等一切不良后果,乙方知晓并自愿接受。 二、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上述可能出现的后果等的赔偿费用人民币六万元整(60000元)。 三、如果上述可能现象不发生,甲方也不要求乙方退还;反之,如果发生上述现象,无论发生费用是否高于上述款项,则乙方也不再向甲方追偿。 四、乙方签订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处分民事权利,本协议签订后,不再就此问题向任何部门提请处理和诉讼。不得向社会上作出有损甲方剩余的言论和行为。否则乙方退还六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款项。 六、双方如有违约,则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十万元)(100000元)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泗阳县卫生局备案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请问这样的协议公平合理吗?万一以后需要二次手术且费用远大于六万,我们还可以维权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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