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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树森
田树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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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14201010400249
  • 资格证号:
  • 地区:山东-德州
  • 手机:13953477326
网站公告
田树森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网德州律师联盟成员、德州交通事故律师服务中心委员、找法网特邀律师,现是德州市著名婚姻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专业律师。 田律师1998年至2003年相继在山东大学、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学习,毕业之后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一直担任司法助理员,并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办理了很多在当地颇有影响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他为人谦虚,做人严谨,认认真真办案,踏踏实实做人,对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是其一贯的原则,其扎实的理论功底与正义、坚韧的性格赢得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受人之托,当以全力维护,田律师郑重承诺:今后在各位同仁的关心支持下,必将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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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阻挠对方探视孩子的如何处理?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2-28 11:13)     点击:611

张女士发现丈夫高先生有外遇而与其离婚。5岁的儿子判归张女士抚养。张女士经常告诉儿子,爸爸不是好人,以后都不要理爸爸,并千方百计地阻止高先生探望儿子。高先生非常思念儿子,他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田树森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除了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外,其他任何人、单位或者组织都不能非法阻止探望权的行驶。

本案中,张女士阻挠高先生行驶探视权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如果张女士执意不肯让高先生行使探望权,法院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对张女士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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