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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树森
田树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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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14201010400249
  • 资格证号:
  • 地区:山东-德州
  • 手机:1395347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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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树森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网德州律师联盟成员、德州交通事故律师服务中心委员、找法网特邀律师,现是德州市著名婚姻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专业律师。 田律师1998年至2003年相继在山东大学、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学习,毕业之后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一直担任司法助理员,并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办理了很多在当地颇有影响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他为人谦虚,做人严谨,认认真真办案,踏踏实实做人,对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是其一贯的原则,其扎实的理论功底与正义、坚韧的性格赢得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受人之托,当以全力维护,田律师郑重承诺:今后在各位同仁的关心支持下,必将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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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允诺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2-28 11:10)     点击:652

孙先生想买房,查询了很多开发商的售楼广告。其中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在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允诺:本小区绿地占地面积2000平,小区内有2000平米的休闲广场。孙先生对这个楼盘非常满意,于是就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关于绿地和休闲广场的允诺没有写进合同。后孙先生入住,发现绿地和休闲广场的面积还不足600平。孙先生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以合同中没有约定为由予以拒绝。开发商能否拒绝呢?

 田树森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时候,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做的允诺和说明虽然没有写入合同,但是开发商违反该允诺和说明的时候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开发商所做的允诺和说明具体明确,没有含糊不清的地方,如本案中开发商对绿地面积和休闲广场的面积做的说明就是具体明确的。

第二,允诺和说明针对的现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本案中针对的是开发商规划内的小区的绿地和广场。

第三,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如本案中,孙先生正是看中了广告中说明的事项,才决定购买。因此本案中,虽然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没有写入合同,但是对开发商仍然具有拘束力。

因此,本案中孙先生请求违约责任应该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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