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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树森
田树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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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14201010400249
  • 资格证号:
  • 地区:山东-德州
  • 手机:1395347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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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树森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网德州律师联盟成员、德州交通事故律师服务中心委员、找法网特邀律师,现是德州市著名婚姻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专业律师。 田律师1998年至2003年相继在山东大学、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学习,毕业之后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一直担任司法助理员,并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办理了很多在当地颇有影响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他为人谦虚,做人严谨,认认真真办案,踏踏实实做人,对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是其一贯的原则,其扎实的理论功底与正义、坚韧的性格赢得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受人之托,当以全力维护,田律师郑重承诺:今后在各位同仁的关心支持下,必将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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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的商品房面积缩水怎么办?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2-28 11:06)     点击:513

徐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套内面积为90平米的商品房。后徐某发现开发商与其办理的房产证上记载的是75平米,短缺竟达15平米。孙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田树森律师点评

面积缩水是买房者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房屋“面积缩水”的问题,应该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所作的测量面积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面积缩水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误差率在3%以内的,当事人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缩水部分的购房款,开发商应该返还。

第二,误差率超过3%,买房人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或者不解除合同,但是要开发商承担其他责任。

本案中,房屋面积的误差率超过了3%,因此徐某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不解除合同,但请求开发商就面积误差率3%部分的房价款原价返还,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双倍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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