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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太福
郑太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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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8002001111023
  • 资格证号:
  • 地区:湖南-长沙
  • 手机:13307489548
网站公告

信息名址:湖南律师网(发送“湖南律师网”到12114)。
    郑太福律师,现为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主任。主攻业务范围:企业法律顾问;企业股东、董事、经理权益维护;企业解散清算中债权人利益维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土地、工程、房产及药业法务。兼攻业务范围:税务、劳动争议、高速公路工程、矿业法律服务。主要研究公司法、破产法、房产法、土地法、工程法、税法、保险法、药品管理法等商法经济法以及特殊身份的经济犯罪。
   郑太福律师,男,1994年6月郑州大学法学院毕业,2001年6月湖南师大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曾先后担任湖南麓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部长、法律顾问,湖南中达骛马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法律顾问、董事,湖南省恒广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兼总裁办副主任)、湖南益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凯迪机械有限公司等数家法律顾问、湖南师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兼并购重组委员会主任。
    郑律师在担任湖南麓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部长以及法律顾问期间,多次参与企业并购调查、谈判和起草工作(收购长城制药厂、长沙麓山医药公司、湖南省制药工业公司、湖南中达骛马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审查、修改和起草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起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事宜。在重组湖南省制药工业公司为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过程中较为成功地处理了其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员工身份置换方案的前期调查、起草,成功地办理公司设立验资、登记、土地房产过户及收购过程中与银行合作事宜(收购资金账户共管)。
  郑律师在担任湖南中达骛马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法律顾问期间,处理公司重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诸如老骛马的外资股东、员工、债权债务方、新的国有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刚刚接手的私有股东及新的中达骛马之间的各种问题等。较为成功地解决了中国信达不良资产重组中存在的法律纠纷。
    郑太福律师在担任湖南中达骛马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和法律顾问期间,代表公司及股东方与政府就收回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整体评估、补偿安置等进行了数十次全面沟通、谈判,对公司向政府和拆迁人发出的函件等书面文件进行起草、修改、讨论、定稿、把关。收回土地实施拆迁安置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既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又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为高效稳定建设滨江新城奠定了基础。
    郑律师在担任湖南恒广集团总裁办副主任和法务部部长期间,参加集团公司所有经营管理方案讨论论证、就非常复杂的经营方案出具专业性意见并参与起草,参加子公司(长沙星盛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大中南汽车经营有限公司、湖南中南二手车工程机械交易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南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重大经营决策,较为成功地处理了我司开发的一期项目马王堆陶瓷建材城遗留问题、二期项目中南汽车世界商业地产建设工作,成功地对子公司——大中南实施职能剥离及资产重组;在公司实施大规模开发商业房地产过程中(2004年开发房地产近一万套)、全程参与经营管理、全程参与和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按揭合作事宜,全程提供法律服务、有效地化解了法律风险。
  郑律师在担任湖南师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期间,较成功构建了律所业务管理体系(房地产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金融法务部、税务法务部)、制定了所规章制度、明确每位律师的专业方向、建立并实施隔周业务学习制度、实施重大案件集体会诊,为成功从单兵作战型的律所向团队合作型律所发展奠定了基础,法律顾问单位服务推行“分项专人负责、多人共同协作”新模式。
   担任长沙引水及水质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益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法律顾问期间,成功参与论证投资组建新的公司、招投标、招商、国际贷款等重大项目法律意见,多次给经营管理者提供决策性的参考意见;在法律未能明确股东除名制度的情况下、成功地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实施了强制股东退出、为保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了《企业管理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的基本战略》、如何应对《公司法》、《破产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等方面的培训,深受大家的欢迎,使经营管理者认识到“法律也是企业的资源”。
   近十年来,较为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含近十起破产案),尤其是股东纠纷案、董事经理权益维护案、BOT项目投融资论证案、企业清算中股东法律风险防范及债权人利益维护,不良资产重组案、征地拆迁案、房地产销售案、建筑拖欠民工工资案、药业知识产权案,劳动争议案、湖南“涉非(典)案”等,对企业股东纠纷案、企业清算中债权人权益案、企业司法重组、房地产案有一定研究。近年发表实务性论文近20篇,其中较有影响的是:载于《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的《论要约的法律效力》;载于《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的《居住房屋可执行性司法解释之质疑》及《律师事务所如何应对破产法带给债权人的机遇与挑战》;载于《企业家天地》的《商品房外墙面使用权归属刍议》;载于《法学杂志》的《我国耕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载于《长沙大学学报》的《略论购房者知情权》;载于《中国律师》的《物业公司对所属小区停车场车辆丢失的民事责任分析》;载于《江西大学金融职工大学学报》的《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启动法律风险及防范立法完善》;载于《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的《临时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中股东救济法律问题探讨》;载于《中国集体经济》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若干问题探讨》;载于《社会科学家》的《城市化进程中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等。
    郑太福律师忠诚于客户、忠诚于法律,以服务质量和职业品格取信于客户。有的法律顾问单位服务一直继续存在、最长达8年之久,尤其在公司股东权益维护方面较为突出——最近几起股东权益案,郑律师通过民事、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多种途径齐上均成功地维护了股东及公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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