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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货源借用他人烟草专卖许可证,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12-28 16:55)    点击:134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烟草生产、批发、零售等经营行为,都要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否则,行为人将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社会生活是复杂多样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包容社会实践的全部。例如,行为人持有相应的烟草许可证,但是为了增加配额,扩大货源,借用他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批发烟草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行为更可能被认定为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

王某非法经营

基本案情:

王某本人并不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是其丈夫张某1的父亲张某2经营烟酒商店,并持有零售许可证王某参与共同经营。此后,张某1租赁陈某2店面,与其家庭另一个店面使用相同的字号王某在该店使用张某1父亲张某2的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使用陈某2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经再审,最终法院宣判无罪

 

法律解读:

第一,王某虽然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丈夫张某1的父亲张某2持有许可证,且门店字号相同,应该认定为家庭共同经营活动因此不属于无证经营

第二,虽然王某不属于无证经营,但其为增加配额,扩大货源,借用他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批发烟草,属于超范围经营

第三,持有烟草许可,但超范围、跨地域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李某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将其明确规定为行政违法行为,而非刑事犯罪除了上述案件中的为增加配额借用他人资质的情况,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行为人仅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却从事烟草批发活动;为赚取差价,从非指定渠道进货,跨地域经营烟草。但是依据最高法批复的精神,都应该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北京蓝秦律师刑事法律服务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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