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活动中积极参与人员不构成犯罪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12-20 18:08) 点击:170 |
《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而一般参加者,因其既是使这种诈骗机制发挥作用的违法者,但也是诈骗活动的受害者,故不作为犯罪处理。所谓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负担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故,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传销活动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就不能认定其构成刑事犯罪。 赵某、王某、陈某、刘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经介绍加入“商城”成为会员。后被告人赵某向被告人王某、陈某介绍,加入“商城”,缴纳3000元保证金成为“诚信渠道商”,有优惠购物、免费境外游等好处,发展下线还有推荐奖、组织奖等奖励制度,并给被告人王某、陈某注册会员。被告人王某缴纳3000元、被告人陈某缴纳300元成为会员。2011年,被告人赵某、王某、陈某向被告人刘某介绍在“商城”网站上买化妆品便宜、还有好处和奖励,被告人刘某给其女儿交纳300元,并安排为被告人陈某的下线。后被告人刘某又交给被告人王某3000元成为“诚信渠道商”,加入其女儿的下线。 被告人赵某、王某组织、宣传、培训加入人员,并进行网上购物等活动。被告人刘某亦积极参与、发展下线加入和购物。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陈某从中获取利益。其中被告人赵某直接发展下线王某、陈某等11人,间接下线共566人,共计13层;被告人王某直接发展下线26人,间接下线共318人,共计12层;被告人陈某直接发展下线4人,间接下线共134人,共计12层;被告人刘某直接发展下线17人,间接下线共113人,共计11层。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王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陈某、刘某无罪。
法律解读: 被告人赵某经他人介绍后,将本案所涉传销组织“商城”引入当地,并与被告人王某共同在该地区组织、宣传、培训加入传销人员,二人发展下线的层级、人数均远超“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二人对本案所涉传销活动在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故二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从涉案“商城”表面看,其是一购物网站,会员交纳的会费可用于折扣购买商品,被告人陈某仅交纳300元会费,加入后陈某进行了少量购物,登记在其名下的直接下线仅为4人(层级)。按照查明的“商城”的会员条件和奖励制度看,陈某这一层级的会员除有购物优惠外,并不因其下线销售商品或发展会员而间接获利(注:无法证明陈某具有骗取财物的主观目的,也不能证明其在传销活动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刘某虽交纳会费3000元成为“诚信渠道商”,但能够认定其参与的传销活动仅为积极参与、发展下线加入和购物。(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在传销活动中担任重要职责或者起到关键作用,仅能证明其属于普通的传销参与人员,故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要求行为人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是在单位指令下从事了传销环节中一些简单的劳务工作,并领取合理工资,明显就不具备主观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当然,并不是说只要存在组织、领导的行为必将构成犯罪,这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特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要求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这些都是辩护过程中国关注的要点。 北京蓝秦律师刑事法律服务团(公众号)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