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中共党员。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教育背景
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工作经历
1985年—2003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贪污贿赂检察科科长、公诉科科长、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行政副处级。
2000
年应美国国务院邀请,经组织批准作为国际访问学者访问美国,与美国联邦法官、检察官、联邦监狱官员、州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大学教授进行法律文化的考察交流。并撰写了一定量的访美文章。
曾任上海检察官合唱团常任指挥,2002年随团访问德国。
2003
年—至今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律专长
刑事、房地产、建设工程、经济合同、医患纠纷、以及金融证券、期货、资产重组、土地、股权转让、企业转制等非诉讼案件。
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主讲人之一;
客座徐家汇工管理学院定期讲授《合同法》课程;
定期为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生班讲授《合同法》《公司法》以及《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的专题讲座。
法律专业资格
中华律师协会会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学术论文
1、《经济犯罪老龄化》获1993年全国法治类文章评比三等奖;
2
、《略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制度》获2001年12月中华法制教育基金会应用法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3
、《浅谈我国刑法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问题》;
4
、《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
5
、1996年编著、由上海科技出版社出版的12万字精装本,少年儿童读物《奇妙的记录》一书。
工作简况
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勤奋努力,精通业务、兢兢业业,一丝不苟,是检察系统的业务骨干,曾被上海检察机关授予个人三等功。
曾经和现在依然担任的企事业单位有: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西郊庄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现代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上海菱志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东星科技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夏格斯家具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事业单位以及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建筑工程承包、医药、公用事业等一批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审核合同、参与谈判、排忧解难、可行性评估等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受到客户的广泛好评。
工作业绩
扎实的法律功底,深厚的社会知识,清晰敏捷的思路,良好的辩论技巧。
上海某工程公司总经理包某挪用公款、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三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法律的规定,仅就挪用公款4000万元这一项罪名成立的话,就可以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沈翼敏律师担任此案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沈翼敏律师对其中挪用公款4000万元不构成犯罪,以及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等提出辩护意见,最后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作出有关挪用公款不构成犯罪的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避免了一起没有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可能被错判的案件。
黄某被区公安机关以及区检察院认定构成集资诈骗、虚报注册资本、偷税三罪,因为渉案金额特别巨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区检察院已经移送市检察分院审查起诉,沈翼敏律师担任此案的辩护人,在办案中,提出此三罪都不构成犯罪的书面辩护意见,对不构成三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了独到的看法,得到了采纳。最后此案被检察分院交回区检察院,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经审理,黄某被判处缓刑,避免了轻罪重判的可能,较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某著名歌厅保安队长刘某,因歌厅指派去完成与其他公司交接工地的事宜,在工作中与他方产生纠纷,导致伤人事件,被区公安机关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媒体也进行了报道,沈翼敏律师担任了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案件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沈翼敏律师担任辩护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照本案的实际,提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最后检察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对朱某立即释放,作出不构成犯罪,不起诉的决定。避免了一起可能产生的错案。
沈翼敏律师还担任了俄罗斯人在华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其他
沈翼敏律师多才多艺,曾经担任上海魔术团节目主持人,全国检察长会议期间主持过王昆、姜昆、关栋天等著名演员演出的节目。
沈翼敏律师现任上海律师合唱团团长。
沈翼敏律师任上海市律师协会2010年新春文艺晚会的总导演,晚会有上海律师界律师演员的节目,也有上海歌剧院专业演员的表演,在沈翼敏律师的执导下晚会取得圆满的的成功。
联系方式
电话:(86-21)58369977-116
传真:(86-21)58369907 5054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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