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是一个奇特的法律领域。保险法是一个奇特的法律领域约翰.道宾(john f.dobbyn)在《美国保险法》(梁鹏先生译)的序言中向我们介绍,保险法领域自成一个世界。 从理论上讲,保险法仅仅是合同法的一块领地,但如果有人以为合同中的字词仅仅适用于他们的常用意义,那么这块领地就会像雷区一般,布满陷阱。 保单(合同)仅仅是影响保险案件的因素之一。保单(合同)仅仅是影响保险案件的因素之一第二种因素是大量的“公共政策”。 这类政策常常站在被保险人集团这边。这类政策常常站在被保险人集团这边长久以来,法院承认保险是大多数个人和公司经济计划中的重要成分。 保险业出售和服务的产品,比其他行业涉及的产品,对我们经济稳定的影响更大。 若允许保险行业随心所欲去设计和解释其产品,那么将产生一场范围广泛的大灾难。 不像其他产品,保险产品相当复杂,普通消费者拿到一张保单的时候,对买了什么知之甚少。 法院倾向于公共利益因素,以确保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合理地接近于他期望想买的产品。 尽管中国的保险法发展时间不长,但我们也欣喜的看到,上述人文关怀已经体现在了的立法中,也出现在了不少司法判例之中。 当然,从另一面说,保险规则从其出生开始,就具有浓郁的商法禀性。 保险人是根据实践数据和专业精算,厘定相关费率的。 除维持运作的成本、费用、利润外,绝大部分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的集合。 如果在个案中过度保障特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实质可能反而是对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侵害。 因此,保险法应当是一种相当精致的制度规范,应当不偏不倚的令投保人和保险人诚信的转嫁和承担风险。 但是,我们的许多规则还不清晰、不稳定、不明确。 近几十年来,各种责任保险的出现,使保险已介入到侵权责任的各个领域,对社会稳定和风险分担的影响越来远大。 任何一次大型活动和项目,任何一次灾难的救助,都需借助保险的力量。 由此,对保险法的研究,将不仅仅极限于传统的(但仍然争议颇多的)保险利益、免责条款和保险条款的解释、如实告知义务和禁止反悔等,还要将视角深入到工程施工和监理责任、董事责任、专业中介机构执业责任等领域,并研究这些领域保险的特性。 中国正在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一极,上海正在建设世界性的金融和航运中心,在保险法领域要做的很多,借助这一平台,让我们一起实践、一起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