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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法学学士,英语双学位,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律师协会会员。《劳动报》撰稿律师,《人才市场报》撰稿律师。法律权威网站——中顾网“诚信律法通律师”。曾多次在国家级、省市级刊物发表专业论文数篇.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从而有效的防范用工风险,处理纠纷。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注重司法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能够系统地掌握法律体系以及基本法律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操作.注重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能够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最大的特点是忠实于法律,对当事人负责.成功代理数百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案件。擅长处理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经济民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婚姻遗产继承、知识产权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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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窗帘柳某摔伤索赔 非雇佣韩某拒担损失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6-20 05:58)     点击:505

  案情

  韩先生系上海某装饰经营部老板,主要从事窗帘制作和安装业务。平时,韩将其制作好的窗帘交由柳先生安装,完工后双方以每平方米8元的价格结算。

  2008年7月,韩先生承接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仓库的窗帘业务。按惯例,韩将制作好的窗帘交由柳先生安装。7月18日,柳在安装窗帘时不慎摔伤。

  柳先生被送至嘉定区中心医院治疗,共住院20天,支付医疗费13441.92元。韩先生先行支付柳先生人民币7000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10月22日,柳先生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柳先生诉称,韩先生系上海装饰市场个体经营户,自己受其雇佣实施装饰安装业务;7月18日为韩先生承接的窗帘业务实施安装时不慎摔伤,经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现已支付医疗费13601.90元,韩先行支付7000元;现要求韩先生作为雇主赔偿伤残补偿金61332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2000元、误工费9000元、精神损害费15000元、鉴定费1400元。

  韩先生辩称,柳先生对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提供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退而言之,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属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故不同意赔偿柳先生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柳先生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势进行鉴定,结论为柳先生受外力作用致脾破裂行剖腹脾切除术,左侧气胸,评定八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5个月,营养3个月,护理2个月。柳先生支付鉴定费1400元。

  法院查明,柳先生系农村户籍,从事窗帘安装工作但从未接受任何培训。

  日前,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韩先生对柳先生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柳先生经济损失核定为:医疗费13441.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800元、误工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61332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总额共计 100873.92元乘上30%的系数,即人民币30262.18元。扣除韩先生先行给付柳先生的7000元,韩先生应给付柳先生23262.18元。

  温明律师分析:

  本案中,对疏某的伤残该由谁承担责任关键看疏某与韩某之间属何种法律关系。如果双方为承揽关系,疏某作为承揽人需自担风险;如果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疏某作为雇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相关损失应由雇主承担。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用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与承揽在外观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首先看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就看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需要特殊的工具与设备,工作的完成与人身是否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以及在工作中是否存在监督管理与被监督管理关系;报酬是否包括额外的利润;交付的是劳务还是工作成果等等。

  从本案分析,疏某的报酬是根据工作效果结算而且是一次性领取的,工作时间也是自行安排的,不受被告韩某的监管,其提供的是工作成果而非单纯的劳务。因此双方是构成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但,由于疏某没有任何培训和资质所以法院认定韩某存在选任不当存在过错是合适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承揽人,疏某需对其在施工中受伤致残的后果承担大部分责任。

  来源于2009年8月4日版《人才市场报》说法堂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温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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