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辞退员工应谨慎,违法辞退需赔偿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6-20 05:55) 点击:409 |
案 情 一 上海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陈小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 2010年1月28日,公司通知陈小姐称,陈于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20日期间有5次迟到记录,按公司规章给予书面警告。 同年9月6日,公司再发通知,称陈于9月2日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按公司规章给予书面警告。 10月25日,公司又发通知,称陈于10月21日、22日未到午餐时间擅自离岗外出,按公司规章给予书面警告。 10月28日,公司向陈小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11月22日,陈小姐申请仲裁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 公司辩称,陈小姐在职期间多次违纪,已向其陆续出具3份违纪通知;现按公司规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故不同意诉请。 公司向法庭提交员工手册及其签阅表,其第二十三条为“一、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及上班时间未经报备擅离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处。二、旷工一天处以书面警告一次,并处以日薪资两倍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为“以下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可以对责任人处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费用:……被处以三次(含)以上书面警告者”。陈小姐认为,此非当初所签阅之员工手册。 公司又称,虽无关于员工离岗多长时间可视为旷工一天的规定,但只要离岗就应视为旷工一天。且陈小姐于2010年10月21日、22日离岗的累计时间已超过一天。 日前,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陈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元。 案 情 二 唯迪杰公司销售工程师王先生的工作地点在郑州,月薪为3000元+午餐补贴360元,签有三年期劳动合同。 2009年3月24日,王先生至河南省濮阳白道口镇催收货款时,擅以现金方式收取10万元,由于午餐时饮用大量高度白酒,在返回郑州市的客车上醉酒嗜睡,导致10万元货款中的3万元被窃。 王先生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报案后,赔偿公司7116.20元。一周后,王先生收到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2010年10月,公司向郑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赔偿货款22883.80元及利息463.40元。法院以劳动争议纠纷未经仲裁为由,驳回起诉。公司转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裁定已过仲裁时效。公司又向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向已被公司除名的王先生追索失窃货款的差额22883.80元。 王先生%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