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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之争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6-12-27 11:46)     点击:202

车位之争

随着私家车的与日剧增,停车难、难停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很头痛的一个问题,由此小区的车位问题已经成为开发商、小业主、物业公司争夺的焦点,也是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是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明确小区内车位归属和使用问题,公平合理的使用车位已经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应该解决的一个问题。

小区内的车位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独立车库,这种车库是按规划建设,开发商一般单独出售,产权属于购买人,可作为附属物办理产权。

2、小区内规划的车位,这种车位属于小区规划审批的独立车位,按照设计规范要求,住宅小区必须按照1:1.3比例配备车位,按照谁投资谁享有的原则这种车位的归属原则上属于开发商,但业主有使用的优先权,至于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要结合开发商的销售政策承诺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这往往也是开发商营销策略上的一个亮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议大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求明确将此内容写入合同,避免日后口舌之争。

3、结合人防工程设置的车位,以下简称结防工程。这类车位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这类车位的归属应属于业主共有,由所聘物业公司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管理。主要理由是:其一、结建人防工程的建设费用已由业主分摊。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规定:“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的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据此,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业主分摊了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用,承担了结防工程建安成本就应该享有结防工程的收益权。其二, 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角度分析,结建人防工程不能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独立存在。在业主已取得了小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成为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小区业主就应该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地上和地下空间使用权,在承担人防法义务的前提下,结防工程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归属于开发商既无法律上的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如果开发商保留地下车库的房产权,业主享有土地使用权,显然违反了房地一体制度依照房随地走、房地一体规则,地下室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此物权法有明确规定。

    综上四种类型,笔者认为经政府审批的规划、费用的负担是界定车位归属的关键,业主在维权时应充分依据小区规划和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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