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6-25 03:57) 点击:316 |
谈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 民事案件的执行一直是人们备受关注的的焦点,随着司法公信力的下降,民事案件“空调”、“空判”,“赢了官司输了钱”已成为社会流行的话语,因此执行也成为司法改革的一大重点。 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民事执行一直被定位为民事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和法律措施,新的民诉法和司法解释赋予了执行新的内涵,执行将不再仅仅是一种执行手段和措施,执行过程中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有效的保护,完善了执行司法制度,对执行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救济途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直接影响了执行的效率和执行的效果。执行过程中的司法越来越重要,执行将成为诉讼的主战场,作为一名律师必须掌握执行环节的司法程序,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方面的权利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包括对法院执行行为的救济权和执行标的的救济权,其中执行行为的权利包括执行行为的异议权、申请执行权和恢复执行权等。 1、对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权。《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权。《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达成和解协议后的恢复执行权。《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诉法的这些规定为解决法院执行措施不力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权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针对目前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民诉法赋予给第三人或案外人更广泛的救济权利。 1、第三人发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撤销之诉后可以申请执行异议,请求直至执行,也可以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中止执行。《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第三人如果没有提出撤销之诉,也可以向执行局直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的可以申请再审。《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零三条 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排斥执行标的的权利,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比如说法院因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纠纷执行了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就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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