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6-21 10:10) 点击:268 |
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解释》完善了民事诉讼制度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对于民事证据、法官对证据的认定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的、可行、有效的规制。 首先,《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除法律有例外规定的情形,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进一步明晰了举证责任的分配 其次,《解释》规定了法官组织质证与认证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证据辩论制度)。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官对证据的认定有了法律规定,自由心证受到约束) 第三,《解释》规定了逾期举证的后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逾期举证赔偿制度)。 第四,完善专家证人制度。《解释》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此外,法官与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以前的权威鉴定结论从幕后走向幕前接受专家询问和对质,鉴定结论不再是“神”) 第五,《解释》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第六,规定多元化的证据形式。《民诉法》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解释》进一步明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可以 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电子数据的证据时代到来,你准备好了吗?)。
第七,收集证据的手段受到限制。《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侵犯他人隐私的录音录像不在限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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