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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中的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6-21 10:08)     点击:148

《民诉法解释》对于保全制度的完善

  首先,《解释》规定了保全措施的担保收费标准,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与请求保全数额相等的担保,而诉前行为保全以及诉讼中保全措施的担保数额由人民法院依照案件情况自由裁量确定。(申请诉讼保全必须缴费)

  其次,《解释》对于在财产保全中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的保管、被保全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使用被保全财产、对于已经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实施的保全措施不能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对于债务人的到期应得收益也可采取保全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被抵押的财产和到期利益也可以保全)

  第三,《解释》规定,在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满足保全请求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裁定次债务人不得对债务人进行清偿。该次债务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到期债权可以保全)

  第四,《解释》规定了保全措施在不同法院之间的衔接,包括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向实际受理案件的法院移送保全手续、在二审法院收到报送的上诉案件之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二审法院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一审法院进行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再审法院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原审法院进行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

  第五,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执前保全,注意运用。新规定啊!)

  《解释》对于先予执行进行完善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的内涵,即明确规定(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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