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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约定问题 —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的管辖问题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6-09 04:07)     点击:79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约定问题

 —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的管辖问题

对于合同纠纷来说管辖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人们习惯于通过约定的方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后对管辖权将发生哪些变化呢?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不能再约定管辖权,只能有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解释》第28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今后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不能再通过约定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二、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联系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起诉法院;以前规定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视为约定不明,由被告所在地管辖,现在不再受约定法院个数的限制。

三、解决了大量没有书面合、只有送货单的追偿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的的管辖问题,再也不用跑到被告所在的外地去起诉了。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经营合同约定管辖协议,经营者有提醒注意的义务。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律师在代为起草合同时要注意了!

五、网购合同由买受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了消费者打官司。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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