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李文华
李文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文华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律师简介

  李文华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刑法学讲师,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汇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新浪微问特约刑事辩护专家,微刊《以案普法》、《人为什么活着》的刊主。

李文华律师发表论文数十篇:《论交通肇事罪之几个问题》、《浅析非法经营之烟草问题》、《论财产犯罪之关联》、《论未成年人之特殊保护机制》等。并在时间之余到各大高校演讲,为培养现代型法律人才而贡献一份力量。

在辩护业务中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精湛的诉讼技巧”+“高尚的职业道德”= 当事人免受或少受牢狱之苦,同时也被同行和当事人誉为“学者型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李文华律师做人之宗旨:为让每一位受过我帮助的人,对我发自内心的微笑。

李文华律师从事律师工作8余年,其间承办了大量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和法学理论前沿的侵权案件。列举承办的部分案件如下:

2007年丰某某(原央视记者)诉《竞报》名誉侵权一案,被各大媒体转播,因《竞报》前身是《新奥运报》,后因某些原因在中国以公司形式成立第一家的新闻媒介,史无前例,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都面临难题,后经过多部门介入,才得以解决,《竞报》向丰某某登报道歉。

2008年徐某某伙同手下2人在河北省廊坊抢劫杀人案,当事人家属找到我,就说帮孩子保命,后经本人辩护,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

2008年白某某10年前在河北省保定市杀人,十年后被抓,本案被害人在当地有钱有势,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不要求赔偿。后经本人努力,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

2009年北京世纪盛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40多名事主,诈骗金额302万,经本人的辩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家属对此相当满意,并多次感谢。

2010年代理李某某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东小井乡政府人身侵权案(修水道未设立注意标识),不但得到法律规定的赔偿款,还另外得到特殊的精神损害赔偿款。起初当事人还担心打官司打不过政府,没有想到不但出了口气,还得到很满意的赔偿款。并到所里表示非常感谢!

2010年娄某某贩毒案,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6.67克,后经本人辩护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0年6个月。

2010年“法国雪铁龙”汽车中国大陆地区经理,因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侦查部门以涉嫌“职务侵占”刑拘,经本人多次会见嫌疑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最终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家属对此结果很满意。并多次表示感谢!

2011年魏某某销售TAYORMADE商标的高尔夫球杆,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北京朝阳警方抓获,经鉴定是假冒产品,到其仓库查获产品价值达到(经鉴定价值800多万元),后经本人辩护,重新申请鉴定,对鉴定的依据,标准和适用范围进行辩论,最终鉴定结论20多万元人民币,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北京某电台购物主持人因癖好收藏名牌产品,多次诈骗此产品被公安部门查获,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后经本人努力,被法院判处缓刑。

2011年河北省唐山李某以交定金的方式与国企签协议,由国企为李某到钢铁企业购买钢材1000万整(在钢铁业这种做法称托盘),后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全款,货又被下家购买人提走,给钢企造成10000000元的损失。后报案,侦查机关以涉嫌诈骗10000000元拘押,经本人介入后,先办理取保,最终无罪释放。

2012年张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

2012年金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2年何某妨害公务案;

2012年湖北省某市公安局副局,检察院以涉嫌贪污被刑拘,本人介入时以是审判阶段,之前有两名律师介入,后家属不满意就更换本人为辩护人,由于本案仅有词言证据与传来证据,本人从另外一个思路辩护,最终法院判决无罪释放,过年前一天回家。

2013年台湾某知名美容集团中国大陆地区总公司,因与国内知名网络服务商如:ku6、新浪、百度、等侵犯名誉权案件,后经本人发“律师函”告知各大网络服务商,侵权事实及法律后果,各大网络服务商积极配合,帮总公司避免了上亿的损失。

2013年李某某在密云县重大交通肇事案等等

2013年北京某县派出所副所长,因他人举报6年前办理的一案件伤害案,故意不履行职责,导致嫌疑人逍遥法外。检察机关以涉嫌徇私枉法罪拘留,后听取本人意见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约定如被收监继续打二审。最终在一审就被判缓刑。

联系方式:13681222444

新浪微博:搜“刑法李文华” 百度文库:搜“刑法李文华”

QQ:498801118

座右铭: 我觉得坦途在前,人又何必因为一点小障碍而不走路呢?——鲁迅

事件标题:
事件内容:
 
如需咨询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到咨询频道提问,将有更多律师会员为您在线解答。
温馨提示: 李文华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文华律师,李文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文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8122244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文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文华律师主页,您是第29位访客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