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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
李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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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20071037390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苏-江苏
  • 手机:13706200617
网站公告

 

李旭.中共党员,51律师网(长三角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家)首席律师,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名城苏州论坛“苏州问问”律师问答版主,姑苏巷论坛法律顾问。
先后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和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金阊区律师工会委员,苏州市沧浪区里河社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就《保险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接受“苏州新闻”采访,2010年8月11日就团体劳动争议纠纷接受江苏广电总台城市频道采访,就“番茄花园”侵犯微软著作权案件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座客苏州广电总台“律师在线”栏目为公众解答法律咨询。先后为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培训干部进行法律培训、为苏州市金阊区人民调解员举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为金阊区嘉业阳光城培训《物权法及物业管理等三大司法解释培训》、多次为三元二村社区、留园街道、里河社区等举办法律讲座。长期积极参加法律志愿者活动,获得“爱之援”服务同盟会“优秀志愿者”称号。
1993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研究专业(秘书方向),先后就职于河南平顶山市物资局党政综合办公室(秘书)、平顶山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郑州期货公司(期货代理人)(国有企业)、平顶山市金属回收总公司(秘书、宣传员、团支部书记)(国企)、平顶山物资集团公司(副科级公选第一名)(无主管大型国企2002年)、中国人寿平顶山分公司营销部(业务主管1996年9月至2002年5月)、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平顶山财贸学校)(财会班语文教师、英语教师)、苏州农村干部学院(主讲《经济法学》(本科)、《经济法概论》(专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从事过机关秘书、国企秘书、期货交易员、营销业务主管、教师、执业律师等职业,先后在《中国物资报》《平顶山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多篇,在省部级法学期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十万字以上。
200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河南大学律师本科(第二专业),研究生阶段侧重于民商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在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房地产、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显现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执业追求:做专家学者型律师,平等对待每一个委托人,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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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推荐【学习札记3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4(李旭律师整理发布)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6-02 12:24)     点击:502

特别推荐【学习札记3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4(李旭律师整理发布)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等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行为人通过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并加以修改,捆绑软件后通过互联网供他人免费下载,收取广告费,应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6期

案件花絮

 李旭律师和吴秋星律师全程参与该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辩护的全过程,为本案第四被告梁焯用提供辩护,经过将近一年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经过近两天的审判,案件材料十几本,成功为被告人梁焯勇辩护,当庭判决梁为从犯,所有被告中刑期最短2年,早已经于2010年刑法执行完毕。

这个案件影响大主要是侵犯的权利人为微软公司,当时的辩护人来自北京、上海、昆明和苏州本地,都是在知识产权和刑事辩护方面的专家,庭审自始至终没看到有媒体参加,不过当天判决后各大媒体反映迅速,大概十点多宣判,从法庭出来,都听说报道已经满天飞。《中国知识产权报》的记者甚至直接打电话问我对该案件的看法和上诉情况,我当时都奇怪,记者是怎么知道我电话的?

这个案件当时是轰动一时,被认为是中国打击网络著作权侵权里程碑式的判例,该案件判决书主文刊登于2010年1月出版的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公报第6期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省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先进集体等的决定(2010年4月16日  苏高法【2010】178号)【2010年10月出版的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4辑】中,该案被评为江苏省2009年度“优秀指导案例”一等奖。2011年4月1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首页公布为“十大经典文书”。

是为絮。

苏州律师李旭整理于2011年6月2日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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