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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
李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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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20071037390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苏-江苏
  • 手机:13706200617
网站公告

 

李旭.中共党员,51律师网(长三角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家)首席律师,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名城苏州论坛“苏州问问”律师问答版主,姑苏巷论坛法律顾问。
先后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和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金阊区律师工会委员,苏州市沧浪区里河社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就《保险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接受“苏州新闻”采访,2010年8月11日就团体劳动争议纠纷接受江苏广电总台城市频道采访,就“番茄花园”侵犯微软著作权案件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座客苏州广电总台“律师在线”栏目为公众解答法律咨询。先后为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培训干部进行法律培训、为苏州市金阊区人民调解员举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为金阊区嘉业阳光城培训《物权法及物业管理等三大司法解释培训》、多次为三元二村社区、留园街道、里河社区等举办法律讲座。长期积极参加法律志愿者活动,获得“爱之援”服务同盟会“优秀志愿者”称号。
1993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研究专业(秘书方向),先后就职于河南平顶山市物资局党政综合办公室(秘书)、平顶山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郑州期货公司(期货代理人)(国有企业)、平顶山市金属回收总公司(秘书、宣传员、团支部书记)(国企)、平顶山物资集团公司(副科级公选第一名)(无主管大型国企2002年)、中国人寿平顶山分公司营销部(业务主管1996年9月至2002年5月)、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平顶山财贸学校)(财会班语文教师、英语教师)、苏州农村干部学院(主讲《经济法学》(本科)、《经济法概论》(专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从事过机关秘书、国企秘书、期货交易员、营销业务主管、教师、执业律师等职业,先后在《中国物资报》《平顶山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多篇,在省部级法学期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十万字以上。
200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河南大学律师本科(第二专业),研究生阶段侧重于民商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在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房地产、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显现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执业追求:做专家学者型律师,平等对待每一个委托人,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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倔强的周工 强硬的老板(李旭律师办案手记)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5-29 05:49)     点击:299

倔强的周工  强硬的老板(李旭律师办案手记)

  2011年5月18日,对劳动者周工来讲,是一个值得永远纪念的日子!这一天,作为代理律师,我们终于收到了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作为劳动者的周工,与老板近一年的劳动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周工终于可以名正言顺的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工资和经济赔偿金合计42221元,还周工一个公道!

  事情的起因源于用人单位的一纸任免书和调令:因未按目标要求提交年度工作计划,也没有完成年度目标应有进度,考核不合格。故免去周工生产部副经理、注塑车间副主任职务。同时出具调令及人员调动函,决定将周工由注塑车间调至装配工段。对于单位的任免决定和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周工不予认可,未去装配工段报道。但是依然去原工作岗位打卡上班。后单位老板对周工不服从岗位调配、“不服从管理”,大为光火,利用技术手段,造成周工无法正常考勤;周工当即报警,并连续10多天时间把自己去单位刷卡不成、正常上下班的情况拍照、记录下来。2010年6月单位领导通过邮寄的方式给周工发送通知:鉴于周工连续缺勤15日以上,故按自动离职手续办理退工。周工也不甘示弱, 2010年7月7日,在得知单位没有正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委托律师致函公司老板:单位老板违规调岗、克扣5月、6月工资、中止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属于变相解除劳动关系,故决定7月7日起不再去上班。

  至此,周工与单位老板的关系已经白热化,老板放言:有本事你告去,法院判多少,我给多少!

  周工已经48周岁,属于上有老、下有小,负担特重的时期,孩子刚大学毕业,父亲又重病在床(后来得知,官司打到一半,老人已经驾鹤而去),此时失业,无疑是雪上加霜!但周工本身属于比较传统的人,自己辛辛苦苦这么多年,一直兢兢业业,从公司一般员工,一步步走到今天中层岗位,如果就此不明不白黯然离去,不仅经济上损失不小,名声也很不好,实在咽不下这个口气!

  于是2010年6月份,一边委托我们准备仲裁,一边坚守岗位,继续工作直到发薪日!

  2010年8月底,仲裁结果终于下来了,仲裁委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裁决补发周工2010年5、6月份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作为用人单位的老板不服,凭什么我的企业,我说了不算,于是委托律师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仲裁裁决。2010年12月中旬,园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苏州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5、6月份工资差额,合计42221元。在上诉期内,老板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付举证责任。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来看,首先,单位对周工进行免职、调岗所依据的会议纪要确定的考核方案并未经与周工协商一致,同时也未经民主讨论,单位无法证明其考核方案将作为处分员工根据的合法性。其次,在周工与单位间就免职、调岗仍有争议的情况下,周工未至新单位报到,应不属于周工的责任。再次,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与考勤照片,周工在接到通知后仍然未立即离开单位。单位认为周工缺勤缺乏依据。最后,2010年6月10日单位寄送通知认为,周工2010年6月10日以前连续缺勤15日以上,要求周工按自动离职办理相关手续,该行为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综上,单位不能提供充分证明免职、调岗的合法性,其发送通知认为周工缺勤而自动离职也缺乏依据,未给周工申辩机会,原判决认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仲裁、到一审、到二审,周工走的好辛苦,倔强的周工遭遇到强硬的老板,还好,法律最终给周工一个圆满的说法!

  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李旭律师写于2011年5月21日石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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