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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
李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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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20071037390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苏-江苏
  • 手机:13706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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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中共党员,51律师网(长三角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家)首席律师,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名城苏州论坛“苏州问问”律师问答版主,姑苏巷论坛法律顾问。
先后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和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金阊区律师工会委员,苏州市沧浪区里河社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就《保险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接受“苏州新闻”采访,2010年8月11日就团体劳动争议纠纷接受江苏广电总台城市频道采访,就“番茄花园”侵犯微软著作权案件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座客苏州广电总台“律师在线”栏目为公众解答法律咨询。先后为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培训干部进行法律培训、为苏州市金阊区人民调解员举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为金阊区嘉业阳光城培训《物权法及物业管理等三大司法解释培训》、多次为三元二村社区、留园街道、里河社区等举办法律讲座。长期积极参加法律志愿者活动,获得“爱之援”服务同盟会“优秀志愿者”称号。
1993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研究专业(秘书方向),先后就职于河南平顶山市物资局党政综合办公室(秘书)、平顶山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郑州期货公司(期货代理人)(国有企业)、平顶山市金属回收总公司(秘书、宣传员、团支部书记)(国企)、平顶山物资集团公司(副科级公选第一名)(无主管大型国企2002年)、中国人寿平顶山分公司营销部(业务主管1996年9月至2002年5月)、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平顶山财贸学校)(财会班语文教师、英语教师)、苏州农村干部学院(主讲《经济法学》(本科)、《经济法概论》(专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从事过机关秘书、国企秘书、期货交易员、营销业务主管、教师、执业律师等职业,先后在《中国物资报》《平顶山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多篇,在省部级法学期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十万字以上。
200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河南大学律师本科(第二专业),研究生阶段侧重于民商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在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房地产、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显现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执业追求:做专家学者型律师,平等对待每一个委托人,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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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确定,由谁确定?李旭律师劳动法网络课堂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5-29 05:48)     点击:357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确定,由谁确定?李旭律师劳动法网络课堂

  作为一名劳务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用工单位,劳动报酬无疑是最为关心的问题。那么劳动者拿多少工资由谁说了算?工资应该由谁发?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不在一个地区,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派遣员工是否也要同工同酬?如果派遣单位无工可派,劳动者还能要求工资吗?

【案例一】小武在家乡河北某市与诚信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工资650元,之后诚信公司将小武派往北京司玛特公司工作。正式上班后,小武才发现在司玛特公司里和自己同样岗位的员工每月都能拿到1200元公司,小武向诚信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涨工资,公司则认为工资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好了,不能变更;而且虽然小武在北京的司玛特公司工作,但他的用人单位是河北某市诚信劳务派遣公司,按照该市的标准,小武每月650元工资已算不低,因此拒绝了小武的要求。小武在司玛特公司工作满一年后,诚信公司与司玛特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终止,小武回到河北某市。由于诚信公司在短时间内没有合适的派遣工作,就给小武支付了待业期间的生活费每月260元(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

【案例二】简特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大型公司,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降低成本,简特公司大规模缩减了员工的数量,换成了劳务派遣用工。在同一工作岗位上,属于简特公司“正式职工”的可以每月拿到4000元工资,而劳务派遣工只能拿到2500元工资,而且没有像正式工一样的晋升、出过考察和培训的机会,也没有同等的福利待遇。派遣员工虽然对此很不满意,但觉得自己本来不是简特公司的正式员工,也不好要求同等待遇。他们每月的工资都是由劳务公司而不是简特公司发放,某次发工资时派遣工小谢提出本月加班3天,要求在基本工资2500元以外再给自己支付加班费。但劳务派遣公司认为简特公司并没有说明加班的事情,而且简特公司也没有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因此让小谢自己去向简特公司要加班费。【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针对上面提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其实都作出了正面回答,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仅仅由用人单位说了算,还要考虑实际的用工单位的情况,尤其是由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的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到经济发达地区去工作的劳动者,即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该标准如果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无效的,应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执行。

  对于滥用劳务派遣,在经常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法律予以明确禁止。目前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除了几个员工属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一律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已经严重背离了当初设置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初衷,属于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设置、推行的目的,就是劳动者平等,同工同酬,就是打破所谓的正式工、临时工或者派遣工的身份限制,激发劳动潜能,创造更大的价值,劳务派遣的滥用已经到了必须加以慎重改变的时候了。

  对于派遣员工也必须贯彻同工同酬和执行劳动法,维护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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