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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
李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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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20071037390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苏-江苏
  • 手机:13706200617
网站公告

 

李旭.中共党员,51律师网(长三角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家)首席律师,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名城苏州论坛“苏州问问”律师问答版主,姑苏巷论坛法律顾问。
先后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和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金阊区律师工会委员,苏州市沧浪区里河社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就《保险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接受“苏州新闻”采访,2010年8月11日就团体劳动争议纠纷接受江苏广电总台城市频道采访,就“番茄花园”侵犯微软著作权案件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座客苏州广电总台“律师在线”栏目为公众解答法律咨询。先后为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培训干部进行法律培训、为苏州市金阊区人民调解员举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为金阊区嘉业阳光城培训《物权法及物业管理等三大司法解释培训》、多次为三元二村社区、留园街道、里河社区等举办法律讲座。长期积极参加法律志愿者活动,获得“爱之援”服务同盟会“优秀志愿者”称号。
1993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研究专业(秘书方向),先后就职于河南平顶山市物资局党政综合办公室(秘书)、平顶山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郑州期货公司(期货代理人)(国有企业)、平顶山市金属回收总公司(秘书、宣传员、团支部书记)(国企)、平顶山物资集团公司(副科级公选第一名)(无主管大型国企2002年)、中国人寿平顶山分公司营销部(业务主管1996年9月至2002年5月)、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平顶山财贸学校)(财会班语文教师、英语教师)、苏州农村干部学院(主讲《经济法学》(本科)、《经济法概论》(专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从事过机关秘书、国企秘书、期货交易员、营销业务主管、教师、执业律师等职业,先后在《中国物资报》《平顶山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多篇,在省部级法学期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十万字以上。
200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河南大学律师本科(第二专业),研究生阶段侧重于民商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在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房地产、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显现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执业追求:做专家学者型律师,平等对待每一个委托人,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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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签订集体合同,它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吗?李旭律师劳动法网络课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3-12 04:51)     点击:492

 

怎样签订集体合同,它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吗?李旭律师劳动法网络课堂
当你听到某某企业与职工一方为订立集体合同经历反复多次的谈判、协商的报道;当你所在的单位要与职工一方就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时,你作为全体劳动者中的一员,是否知道集体合同时怎样签订的?它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吗?
案例一:甲公司是一家零售连锁企业,其总共拥有员工近500名。该公司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经常出现调整计酬方式、休息休假等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现象。2004年6月19日,该公司又再次修改有关劳动纪律、定额管理等事项,引起了广大职工的争议,整个企业人心不齐,职工辞职或被辞退一时成风,公司利润也急剧下降。该公司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决定就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事项与职工进行协商并立集体合同。于是,公司总裁及其他董事共3人,立即与工会主席陈某取得了联系并表达了愿望。工会也立即召开会议并决定由陈某担任首席代表及公司另两家分店的工会小组长工3人作为职工一方代表,与公司进行谈判协商。2004年6月22日,双方代表首次首次协商会议召开并决定由工会一方负责在一周内草拟出集体合同条款并再次讨论协商。陈某等3名工会同志于是深入职工队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经反复研究终于在同年6月29日将拟定的集体合同在预定的会议上讨论。公司方面与陈某等与会代表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及协商,最终形成了双方认可的协议条款。后来在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对该协议进行了表决并获得通过。同年7月2日,公司总裁与陈某分别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正式签署了该协议。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没提出任何异议。工会及公司即向全体职工公布制发了集体合同文本,要求职工及公司均应遵守。至此,公司内职工尽职尽责,企业形象及盈利大幅度提升。公司目前已拥有职工近千人,已成为业界享有盛誉的大型零售企业了。
案例二:江西境内一家制砖建材企业,主要靠传统落后的一些设备和大量的劳动力径行生产。随着劳动力价格的提升,该企业的利润率很低,有时还会亏损。企业老板为了追求利润,经常无限制的要求职工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为了防止职工离职,还花钱请了10名保安,对整个厂区进行看守,未经批准不得外出。但此举还是无法为企业带来稳定的生产秩序,经常发生职工与管理人员冲突的事件。该企业老板后来得知自己原来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通过签订集体合同,稳定职工情绪。2005年3月10日,单位老板杨某找到了平时在员工中比较有威望的3名员工小王、小李和老丁,讲明公司愿意改善职工待遇并希望与 职工进行协商,又他们三个作为职工代表跟公司订立,并承诺事后公司将给予他们一定的好处费。进过商定,3人分别在职工队伍中进行宣传,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也很高同意推选他们3人作为代表,纷纷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写进协议中。直到同年3月14日,老丁等3人一直在游说如何在同老板谈判争取更多权益,一周后,单位将与老丁3人签订的“集体合同”张贴在厂内公告栏里,并写明企业与广大职工应遵守合同。广大职工看了该“集体合同”后,觉得虽然在某些方面有所改善,但还是有很多对职工不公平的地方,但由于这是由大家的代表签订的,也就忍气吞声了。【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律师提示】案例一中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劳动法以及集体合同有关的法律法律法规,工会一方可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协商,就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劳动权利磋商,并且草拟的集体合同也要进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要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如果没有异议,集体合同才算正式生效,对签字双方都有约束力。案例一中的集体合同签订是比较规范,也经过了备案程序,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职工和企业都应遵守。
案例二中的情况,该份“集体合同”是无效的,对全体职工没有法律约束力。首先,集体合同签订主体不合法,代表职工一方的所谓员工代表没有经过正式推选,签约主体不合法;其次,签订的合同没有经过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其三,没有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鉴于以上理由,该集体合同不是一份有效的集体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职工可以不受该集体合同的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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