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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
李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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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20071037390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苏-江苏
  • 手机:13706200617
网站公告

 

李旭.中共党员,51律师网(长三角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家)首席律师,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名城苏州论坛“苏州问问”律师问答版主,姑苏巷论坛法律顾问。
先后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和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金阊区律师工会委员,苏州市沧浪区里河社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就《保险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接受“苏州新闻”采访,2010年8月11日就团体劳动争议纠纷接受江苏广电总台城市频道采访,就“番茄花园”侵犯微软著作权案件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座客苏州广电总台“律师在线”栏目为公众解答法律咨询。先后为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培训干部进行法律培训、为苏州市金阊区人民调解员举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为金阊区嘉业阳光城培训《物权法及物业管理等三大司法解释培训》、多次为三元二村社区、留园街道、里河社区等举办法律讲座。长期积极参加法律志愿者活动,获得“爱之援”服务同盟会“优秀志愿者”称号。
1993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研究专业(秘书方向),先后就职于河南平顶山市物资局党政综合办公室(秘书)、平顶山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郑州期货公司(期货代理人)(国有企业)、平顶山市金属回收总公司(秘书、宣传员、团支部书记)(国企)、平顶山物资集团公司(副科级公选第一名)(无主管大型国企2002年)、中国人寿平顶山分公司营销部(业务主管1996年9月至2002年5月)、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平顶山财贸学校)(财会班语文教师、英语教师)、苏州农村干部学院(主讲《经济法学》(本科)、《经济法概论》(专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从事过机关秘书、国企秘书、期货交易员、营销业务主管、教师、执业律师等职业,先后在《中国物资报》《平顶山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多篇,在省部级法学期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十万字以上。
200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河南大学律师本科(第二专业),研究生阶段侧重于民商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在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房地产、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显现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执业追求:做专家学者型律师,平等对待每一个委托人,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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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竞业限制的期限有多长?单位对劳动者应做何补偿?李旭律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2-20 03:10)     点击:366

 

职工被竞业限制的期限有多长?单位对劳动者应做何补偿?李旭律师劳动法网络课堂
当您充满希望的离开原单位又碰到好的机会,准备大干一场时,却由于对原单位富有竞业限制义务而一筹莫展;你因此而无法施展自己优秀的技能,单位对你的竞业限制要求可以是无限制的吗?你是否只有老老实实地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单位不需要对你履行一点义务呢?碰到这种情况,你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案例一:王先生原来在杭州一家从事电机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且担任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2005年5月份,由于王先生父亲身患重病而卧床不起,为了照顾父亲,王先生跟单位几经交涉,总算得到辞职同意。在与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时,董事长告诉王先生,在离开单位后必须遵守原先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即在三年内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单位相同的产品或到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服务。否则王先生要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今年9月25日,王先生收到了某生产电机的外商独资企业的邀请,请他担任公司总经理。王先生很是看重这个职位,于是高兴的前去面谈并被该公司正式录用出任总经理职务。此消息后被原杭州的单位知道了,于是原单位向王先生发出了一份函件,再次表明要求王先生立即辞去总经理职务,否则将诉至法院追究责任。王先生一时不知所措了。
案例二:广东省某市的一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销售部两名经理小黄和小徐在合同期满后,因不愿意续签合同而离开了该家公司。该家贸易公司当初在与小黄和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竞业限制条款:员工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2年内不得自营或到与单位经营相同行业的其他单位任职,否则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小黄和小徐在取得公司解除合同证明书时同样被公司告知要遵守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由于小黄和小徐均是销售专业毕业生且在食品营销行业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所以他们不得不到非食品行业的单位上班,由于发挥不了自己的技能,薪水跟以前相差悬殊,以至于他们经常调换工作单位。后来他们认为自己原先不但为原来的公司打开了销售局面,离职后还要白白的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怎么这么不公平?于是他们在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后,向原单位提出了补偿要求但遭到拒绝。他们决定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了诉讼,请求原公司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者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双方没有约定补偿标准或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劳动者请求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补足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已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竟业限制条款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律师提示】案例一的情况,王先生原来所在单位为保持自己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是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王先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上述条文的规定,双方原先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明显超过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王先生在离职后的2年内必须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但超过该期限后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了。王先生在2年后应聘担任从事相同行业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是法律允许的。因此,原单位发出的函件没有法律依据,王先生不必担心。
案例二中,食品工业公司为了防止他的客户资料及保持在同行业中的销售优势,与他们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小黄和小徐在离职后一直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该公司依法应当按月支付他们经济补偿,而且应当支付2年。在向该公司索要不成后,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催讨是完全合法的,小黄和小徐的合法权益是会得到保护的。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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