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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
李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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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20071037390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苏-江苏
  • 手机:13706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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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中共党员,51律师网(长三角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家)首席律师,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名城苏州论坛“苏州问问”律师问答版主,姑苏巷论坛法律顾问。
先后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和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金阊区律师工会委员,苏州市沧浪区里河社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就《保险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接受“苏州新闻”采访,2010年8月11日就团体劳动争议纠纷接受江苏广电总台城市频道采访,就“番茄花园”侵犯微软著作权案件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座客苏州广电总台“律师在线”栏目为公众解答法律咨询。先后为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培训干部进行法律培训、为苏州市金阊区人民调解员举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为金阊区嘉业阳光城培训《物权法及物业管理等三大司法解释培训》、多次为三元二村社区、留园街道、里河社区等举办法律讲座。长期积极参加法律志愿者活动,获得“爱之援”服务同盟会“优秀志愿者”称号。
1993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研究专业(秘书方向),先后就职于河南平顶山市物资局党政综合办公室(秘书)、平顶山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郑州期货公司(期货代理人)(国有企业)、平顶山市金属回收总公司(秘书、宣传员、团支部书记)(国企)、平顶山物资集团公司(副科级公选第一名)(无主管大型国企2002年)、中国人寿平顶山分公司营销部(业务主管1996年9月至2002年5月)、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平顶山财贸学校)(财会班语文教师、英语教师)、苏州农村干部学院(主讲《经济法学》(本科)、《经济法概论》(专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从事过机关秘书、国企秘书、期货交易员、营销业务主管、教师、执业律师等职业,先后在《中国物资报》《平顶山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多篇,在省部级法学期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十万字以上。
200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河南大学律师本科(第二专业),研究生阶段侧重于民商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在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房地产、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显现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执业追求:做专家学者型律师,平等对待每一个委托人,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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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随意约定试用期吗?苏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2-26 02:38)     点击:325

 

当您到一个新的用人单位上班时,应该说双方都不是很了解,劳动者需要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是招聘简章上说的那么好,用人单位需要了解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双方都有一个互相了解、认识的过程,于是就有了试用期的规定。但是,关于试用期的时间究竟如何规定,是不是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规定试用期?遇到试用期时,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法律法规对试用期都有哪些具体规范,出现问题如何解决,作为劳动者是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案例一】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卫生材料出口贸易的有限公司。为了拓展业务,甲公司因需要而招聘了一批业务员,李某就是其中之一。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内工资是1500元,转正后为2700元每月。李某为了尽快转正,勤奋工作,很快便为甲公司找到一家质优价廉的生产供应商并签订了100万元的采购单。2个月后,李某转正了。但当这一年合同期满后续订劳动合同时,甲公司提出与李某再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同时还要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李某认为他在去年的试用期已经被考察过了,这次不应该再有试用期。可是甲公司认为,去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这是新的劳动合同,一起重来,所以还要规定试用期。经过协商,公司答应这次试用期为1个月。李某心里不悦,但为了这个职位还是认了。
【案例二】某丝绸纺织有限公司由于一批出口服装任务艰巨,时间紧且数量大,于是便招聘录用了10名熟练工人,其中来自湖南的以小宋为主的女职工就有7人。该批工人均与公司签订了以这批订单完成后合同就终止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中规定了1个月的试用期,且试用期内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后工资为1500元。经过3个多月的紧张工作,公司顺利完成了这批服装的生产出口任务。小宋等10名职工在离厂结算时提出他们都是熟练工人,不应该有试用期的,并要求补发试用期内工资500元。但公司以双方以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为由,拒绝了小宋等人的要求。小宋等10名工人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申诉。【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提示】试用期问题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在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仅仅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不是必须要约定试用期的。即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也要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超越了法规的限度,可能导致试用期条款的无效。法律实务中,用人单位恶意利用试用期条款,对同一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任意约定试用期、随意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等不规范现象比较普遍,已经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案例一中,甲公司与李某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从第二个月起,就应该支付李某正常转正工资2700元,超过1个月的试用期约定无效。在第二年续订劳动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只能对李某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年不能再为李某设定试用期,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对李某没有约束力,李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按正常劳动合同履行。
在案例二中,公司与小宋等人约定的是以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该种合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小宋等人可以要求公司以1500元的数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在该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丝绸公司还要支付小宋等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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