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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
李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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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20071037390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苏-江苏
  • 手机:13706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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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中共党员,51律师网(长三角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家)首席律师,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名城苏州论坛“苏州问问”律师问答版主,姑苏巷论坛法律顾问。
先后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和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金阊区律师工会委员,苏州市沧浪区里河社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就《保险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接受“苏州新闻”采访,2010年8月11日就团体劳动争议纠纷接受江苏广电总台城市频道采访,就“番茄花园”侵犯微软著作权案件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座客苏州广电总台“律师在线”栏目为公众解答法律咨询。先后为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培训干部进行法律培训、为苏州市金阊区人民调解员举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为金阊区嘉业阳光城培训《物权法及物业管理等三大司法解释培训》、多次为三元二村社区、留园街道、里河社区等举办法律讲座。长期积极参加法律志愿者活动,获得“爱之援”服务同盟会“优秀志愿者”称号。
1993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研究专业(秘书方向),先后就职于河南平顶山市物资局党政综合办公室(秘书)、平顶山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郑州期货公司(期货代理人)(国有企业)、平顶山市金属回收总公司(秘书、宣传员、团支部书记)(国企)、平顶山物资集团公司(副科级公选第一名)(无主管大型国企2002年)、中国人寿平顶山分公司营销部(业务主管1996年9月至2002年5月)、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平顶山财贸学校)(财会班语文教师、英语教师)、苏州农村干部学院(主讲《经济法学》(本科)、《经济法概论》(专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从事过机关秘书、国企秘书、期货交易员、营销业务主管、教师、执业律师等职业,先后在《中国物资报》《平顶山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多篇,在省部级法学期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十万字以上。
200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河南大学律师本科(第二专业),研究生阶段侧重于民商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在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房地产、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显现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执业追求:做专家学者型律师,平等对待每一个委托人,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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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最少要给员工多少工资?李旭律师名城苏州网络课堂之劳动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0-12-04 01:56)     点击:387

  员工工资会因为工作岗位、劳动能力、企业效益好坏存在一定差异,在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工作,工资水平可能会高一些,相反在一些效益不太好单位或从事的工作比较简单,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就可能低一些。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经营较好的单位故意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目前我国的劳资关系中,用人单位还是处于强势一方,有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企业利益,他们有时会给劳动者很低的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有没有最低标准的限制呢?

  【案例一】马某是一名外地农民工,2006年8月1日,马某来到北京,在一家保洁公司从事清洁工作,与公司领导约定每月工资600元,虽然马某觉得工资有点低,但考虑到自己刚来北京,人生地不熟,找份工作不容易,先干着再说吧。正式工作后,马某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圆满地完成了公司交给自己的任务。工作满一个月发工资的时候,马某领到了约定的600元工资。后来有人告诉马某,单位这样做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支付马某至少640元,马某找到公司领导协商,但公司领导拒绝向马某支付640元,表示600元的标准是双方自愿的,还威胁马某愿意干就干,不想干就走人。

  【案例二】老张是北京市一家工厂正式职工,2006年10月份,由于生产任务紧急,厂里有几次安排老张加班加点,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加班加点工资为200元。而在平时的工作中,老张按时上班,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到了月底领工资的时候,老张拿到了700元的工资,其中包括200元的加班加点工资。老张觉得自己有点亏,但也不知道用人单位有什么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 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律师提示】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属于劳动法中的基准法,比如妇女、未成年工等的保护规定,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突破或变通实施,即使借口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也是无效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工资数额,如果劳动者患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并且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依照上述国家有关规定案例一的情况,按照当时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640元公司少付马某每月40元,公司有义务补足并不能以此为由辞退马某。案例二的情况,老张2006年10月份的工资700元扣除200元的加班加点工资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老张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老张不但可以索要差额部分,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数额为差额部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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