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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
李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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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20071037390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苏-江苏
  • 手机:13706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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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中共党员,51律师网(长三角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家)首席律师,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名城苏州论坛“苏州问问”律师问答版主,姑苏巷论坛法律顾问。
先后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和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金阊区律师工会委员,苏州市沧浪区里河社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就《保险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接受“苏州新闻”采访,2010年8月11日就团体劳动争议纠纷接受江苏广电总台城市频道采访,就“番茄花园”侵犯微软著作权案件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座客苏州广电总台“律师在线”栏目为公众解答法律咨询。先后为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培训干部进行法律培训、为苏州市金阊区人民调解员举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为金阊区嘉业阳光城培训《物权法及物业管理等三大司法解释培训》、多次为三元二村社区、留园街道、里河社区等举办法律讲座。长期积极参加法律志愿者活动,获得“爱之援”服务同盟会“优秀志愿者”称号。
1993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研究专业(秘书方向),先后就职于河南平顶山市物资局党政综合办公室(秘书)、平顶山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郑州期货公司(期货代理人)(国有企业)、平顶山市金属回收总公司(秘书、宣传员、团支部书记)(国企)、平顶山物资集团公司(副科级公选第一名)(无主管大型国企2002年)、中国人寿平顶山分公司营销部(业务主管1996年9月至2002年5月)、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平顶山财贸学校)(财会班语文教师、英语教师)、苏州农村干部学院(主讲《经济法学》(本科)、《经济法概论》(专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从事过机关秘书、国企秘书、期货交易员、营销业务主管、教师、执业律师等职业,先后在《中国物资报》《平顶山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多篇,在省部级法学期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十万字以上。
200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河南大学律师本科(第二专业),研究生阶段侧重于民商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在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房地产、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显现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执业追求:做专家学者型律师,平等对待每一个委托人,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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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的计算方式有哪些?有哪些组成部分?李旭律师名城苏州法律网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12-01 02:27)     点击:650

 

有些劳动者的工资是月薪制,每天或每月多少钱;有些劳动者的工资是计件制,按照劳动者的完成的工作成果来计算,依照工作的数量和合格产品的数量,多劳多得;有些劳动者的工作是效益工资制,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如果企业利润好,劳动者就会拿到较多的工资,反之工资就会较低;有些从事特殊行业和工种的劳动者,还会有特殊的岗位津贴和补贴。由此看来,工资的种类多种多样,那么工资到底有几种?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一】小赵在一家公司已经工作了12个月,公司决定解除与小赵之间的劳动合同并给予小赵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小赵表示同意,但双方在经济补偿金数额上产生了分歧。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小赵前十二个月每月的基本工资是1500元,每月还能领500元的奖金。公司认为小赵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500元,而小赵认为自己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2000元,双方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争执不下。
【案例二】小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500元。领工资时,小月实际只领了1300元。小月询问公司领导,领导告诉她,她总工资为1500元,本月给他她发了一套工作服,价值150元,还有50元的高温补贴。这两项再加上1300元,就是1500元。小月总感觉不是很对劲,但不知道哪里不对劲。【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劳动合同法
四十七条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律师提示】案例一的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奖金、津贴、补贴都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自然要把这些计入解除合同前小赵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加上基本工资1500元,合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为2000元,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案例二的情况小月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工作服、高温补贴等是劳动保护费用,属于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向劳动者收取,更不能计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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