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李旭律师名城苏州法律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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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11-29 10:40) 点击:222 | |||
上次我们介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但是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不一定会有如此规律。为防止用人单位借口特殊情况,而侵害劳动者合法的休息权利,法律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进行了限制。 【案例】小刘在某公司车间从事车床操作工作。由于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上比较紧俏,所以生产任务繁重。公司老总要求车间员工每天工作10小时,而且仅逢节日才有1到2天的休息,作为补偿,公司老总许诺可以给员工每个月多付300元工资。小刘因不能承受这种高强度工作,要求公司按《劳动法》规定给予职工正常的休息休假时间,公司说因为公司情况特殊,所以实行特殊的工时制度,而且还从经济上给予员工补偿,所以拒绝了小刘的要求。小刘于是向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投诉。【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律师提示】从案例介绍的情况看,小刘的工作岗位不属于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极端性生产任务重,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劳动力的方式来解决。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是企业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能够通过其他方法克服的,企业不得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而且,小刘所在公司既没有在劳动合同中与小刘约定在先,也没有依法将所谓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批准,所以,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小刘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会得到纠正。 一般情况下,不定时工作制,必须要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在合同中约定,且要告知劳动者。如果是特种岗位经过上面的程序,劳动者是不能主张加班费的;但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如果在一定时间内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还是可以主张加班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