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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
李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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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20071037390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苏-江苏
  • 手机:13706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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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中共党员,51律师网(长三角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家)首席律师,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名城苏州论坛“苏州问问”律师问答版主,姑苏巷论坛法律顾问。
先后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和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金阊区律师工会委员,苏州市沧浪区里河社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就《保险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接受“苏州新闻”采访,2010年8月11日就团体劳动争议纠纷接受江苏广电总台城市频道采访,就“番茄花园”侵犯微软著作权案件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座客苏州广电总台“律师在线”栏目为公众解答法律咨询。先后为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培训干部进行法律培训、为苏州市金阊区人民调解员举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为金阊区嘉业阳光城培训《物权法及物业管理等三大司法解释培训》、多次为三元二村社区、留园街道、里河社区等举办法律讲座。长期积极参加法律志愿者活动,获得“爱之援”服务同盟会“优秀志愿者”称号。
1993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研究专业(秘书方向),先后就职于河南平顶山市物资局党政综合办公室(秘书)、平顶山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郑州期货公司(期货代理人)(国有企业)、平顶山市金属回收总公司(秘书、宣传员、团支部书记)(国企)、平顶山物资集团公司(副科级公选第一名)(无主管大型国企2002年)、中国人寿平顶山分公司营销部(业务主管1996年9月至2002年5月)、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平顶山财贸学校)(财会班语文教师、英语教师)、苏州农村干部学院(主讲《经济法学》(本科)、《经济法概论》(专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从事过机关秘书、国企秘书、期货交易员、营销业务主管、教师、执业律师等职业,先后在《中国物资报》《平顶山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多篇,在省部级法学期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十万字以上。
200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河南大学律师本科(第二专业),研究生阶段侧重于民商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在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房地产、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显现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执业追求:做专家学者型律师,平等对待每一个委托人,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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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正常的工作和休假时间是怎样的?名城苏州法律网络课堂之劳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1-14 04:14)     点击:214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正常情况下,劳动者的上班时间是多少?怎样才算是加班加点?劳动者正常情况下怎么休息?节日都该放假吗?
【案例一】小刘在一家公司从事报关员工作。公司规定员工每天上班8小时,每周日休息。由于近段时间公司业务繁忙,公司要求大家将休息时间集中到年底,即平时不休息,在业务完成后,将每天攒下来的4天时间集中休息,并按岗位轮休。两个月下来后,总算轮到了小刘休息。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发现该情况后,指出公司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应当按加班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公司说,职工总的工作时间并没有延长,只不过是把工作和休息时间都集中起来了所以说并没有影响职工的休息。
【案例二】小陈在某公司车间工作。公司实行计件工资,每加工成一件产品,计件工资为1元。公司同时规定,工人每天至少应生产50件产品,连续5天不能完成生产任务的,将被辞退。小陈等很多工人因为技术不够熟练,每天得花10多个小时才能完成生产指标。连续一段时间下来小陈等人由于不能承受长时间的工作,无法完成每天的生产定额被公司辞退。小陈认为公司的生产定额指标确定的不合理,公司认为这个指标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很多工人都能够完成生产指标,小陈等人不能完成是个人的事情,所以,公司按制度办事将其辞退无可厚非。【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Jiangsu Province wages payment rule ;Payment of Wages Bill, Jiangsu Province,)。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律师提示】案例一的情况:小刘公司以业务繁忙而采取集中休假的方式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表面上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没有减少,似乎也没有侵犯劳动者权益,实质上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至少要保证劳动者每周一天时间休息,集中休息显然与劳动法规定冲突。劳动法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让劳动者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得到足够的休息,并能够从事一定的私人事务。这样的规定是从劳动者身心健康和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规定的,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是强制性规定,企业不能擅自改变,即使双方协商同意。
案例二的情况,新的劳动合同出台后,企业不可以在法定解除条件之外另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否则就涉嫌违法要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小陈被辞退的理由是因为他连续5天不能完成工作定额。但在正常情况下,小陈要完成这些工作定额,必须在8小时以上,而且,这并不是因为他偷懒等主观因素造成的。造成这种结果是由于他的工作技能不高,但是公司既然录用了他,说明他的劳动技能是得到公司认可的,所以公司应该根据他的劳动技能情况确定每天得工作定额,确定其完成定额不超过8小时。本案中,公司工作定额显然是小陈等人8小时内无法完成的。这个工作定额的确定《劳动法》第37条和《江苏省的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规定,规定不合理。因此,公司据此不合理的规定辞退小陈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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