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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
李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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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20071037390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苏-江苏
  • 手机:13706200617
网站公告

 

李旭.中共党员,51律师网(长三角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家)首席律师,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名城苏州论坛“苏州问问”律师问答版主,姑苏巷论坛法律顾问。
先后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和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金阊区律师工会委员,苏州市沧浪区里河社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就《保险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接受“苏州新闻”采访,2010年8月11日就团体劳动争议纠纷接受江苏广电总台城市频道采访,就“番茄花园”侵犯微软著作权案件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座客苏州广电总台“律师在线”栏目为公众解答法律咨询。先后为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培训干部进行法律培训、为苏州市金阊区人民调解员举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为金阊区嘉业阳光城培训《物权法及物业管理等三大司法解释培训》、多次为三元二村社区、留园街道、里河社区等举办法律讲座。长期积极参加法律志愿者活动,获得“爱之援”服务同盟会“优秀志愿者”称号。
1993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研究专业(秘书方向),先后就职于河南平顶山市物资局党政综合办公室(秘书)、平顶山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郑州期货公司(期货代理人)(国有企业)、平顶山市金属回收总公司(秘书、宣传员、团支部书记)(国企)、平顶山物资集团公司(副科级公选第一名)(无主管大型国企2002年)、中国人寿平顶山分公司营销部(业务主管1996年9月至2002年5月)、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平顶山财贸学校)(财会班语文教师、英语教师)、苏州农村干部学院(主讲《经济法学》(本科)、《经济法概论》(专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从事过机关秘书、国企秘书、期货交易员、营销业务主管、教师、执业律师等职业,先后在《中国物资报》《平顶山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多篇,在省部级法学期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十万字以上。
200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河南大学律师本科(第二专业),研究生阶段侧重于民商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在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房地产、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显现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执业追求:做专家学者型律师,平等对待每一个委托人,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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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缴纳押金吗?名城苏州法律网络课堂之劳动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10-06 10:09)     点击:234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缴纳押金吗?名城苏州法律网络课堂之劳动法 李旭律师
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往往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提供诸如身份证、保证金、担保人、押金、服装费、材料费等等名目繁多的担保,劳动者处于生存的考虑,往往也会屈服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要求,那么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遇到此类纠纷劳动者该如何应对呢?
【案例一】小亮通过劳动中介机构介绍,到一台资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向小亮收取400元钱,理由是这笔钱是保安服装费,到2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继续签订合同时,这笔钱归还给小亮,如果在期满前小亮辞职或被辞退的,这笔钱就赔偿给公司。小亮认为保安服装是工作服,应当由公司承担这笔费用。公司认为,如果小亮工作满两年,公司承担这笔费用是合理的,如果小亮才工作几个月就辞职,公司就遭受损失了,所以这笔钱得由小亮承担。根据以前有些保安穿着服装不辞而别的教训,所以要求应聘保安的人先交押金。小亮想想也有道理,再说钱也不多,于是就答应公司交了钱。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求小亮留下继续工作,但是小亮希望到另一公司工作拒绝了公司的挽留。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小亮要求公司退还400元押金,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小亮想想为这400元打官司太麻烦,于是放弃了这400元钱。
【案例二】某事业单位招聘合同制职工。该事业单位因为待遇较高,故有众多人前来应聘。于是该用人单位规定,凡是来该单位应聘的,需缴纳报名费100元,一旦录用的,需缴纳赞助费2000元,用于目前该单位的办公设备改造。小陈考虑该单位待遇高,心想这些钱将来可以赚回来,于是都按规定交了钱,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小陈后来要求辞职,当向单位主任要求退还2000元赞助费时,主任说这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而且是小陈自己要求辞职,所以拒绝了小陈的要求。
案例来源:【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提示】上述两则案例都涉及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就职时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提供押金、报名费、财务的情形,属于劳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雇佣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在劳动关系中,为了维护基本的生存,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与用人单位间往往是一种从属关系,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提供的是一种技能、体力等劳动能力,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之外的任何形式和性质的财产担保,不能侵害劳动的基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上述案例中在保安行业存在比较普遍,一旦遇到上述要求劳动者提供服装押金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仲裁、诉讼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二中,报名费的收取也是不合法的,属于用人单位的基本用人成本,自然也不能转嫁到劳动者身上;至于缴纳2000元的赞助费,更是不能成立,都是与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和法律规定冲突,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投诉或仲裁的途径追回,如果造成劳动者损害,还可以主张利息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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