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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
李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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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20071037390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苏-江苏
  • 手机:13706200617
网站公告

 

李旭.中共党员,51律师网(长三角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家)首席律师,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名城苏州论坛“苏州问问”律师问答版主,姑苏巷论坛法律顾问。
先后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和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金阊区律师工会委员,苏州市沧浪区里河社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就《保险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接受“苏州新闻”采访,2010年8月11日就团体劳动争议纠纷接受江苏广电总台城市频道采访,就“番茄花园”侵犯微软著作权案件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座客苏州广电总台“律师在线”栏目为公众解答法律咨询。先后为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培训干部进行法律培训、为苏州市金阊区人民调解员举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为金阊区嘉业阳光城培训《物权法及物业管理等三大司法解释培训》、多次为三元二村社区、留园街道、里河社区等举办法律讲座。长期积极参加法律志愿者活动,获得“爱之援”服务同盟会“优秀志愿者”称号。
1993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研究专业(秘书方向),先后就职于河南平顶山市物资局党政综合办公室(秘书)、平顶山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郑州期货公司(期货代理人)(国有企业)、平顶山市金属回收总公司(秘书、宣传员、团支部书记)(国企)、平顶山物资集团公司(副科级公选第一名)(无主管大型国企2002年)、中国人寿平顶山分公司营销部(业务主管1996年9月至2002年5月)、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平顶山财贸学校)(财会班语文教师、英语教师)、苏州农村干部学院(主讲《经济法学》(本科)、《经济法概论》(专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从事过机关秘书、国企秘书、期货交易员、营销业务主管、教师、执业律师等职业,先后在《中国物资报》《平顶山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多篇,在省部级法学期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十万字以上。
200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河南大学律师本科(第二专业),研究生阶段侧重于民商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在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房地产、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显现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执业追求:做专家学者型律师,平等对待每一个委托人,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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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名城苏州法律网络课堂之劳动法---李旭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09-06 09:03)     点击:311

 

只有合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如果您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不但您的合法权益维护不了,说不定还会陷入持续不断的诉讼,还会面临失业的危险。那么哪些劳动合同会是无效的呢?
【案例一】小陈通过亲戚介绍来到外地打工,亲戚电话里说,这个地方活儿也不重,工资很高。可是到了那个公司后,发现情形并不是这样,这个单位是个煤矿,由于安全设施不齐全,经常发生工伤事故,而且每天要干十几个小时的活儿。小陈不愿意干,矿里就派了几个年轻人将小陈控制起来,不让他与外界联系,不让他出门。由于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小陈在其他工人干活时偷了一名工人的200元钱,此事被工头发现后,工头说,如果小陈留下来干活,可以在其工资里扣款归还失窃的工人,如果一定要走,就把他送到公安局。小陈害怕送到公安局处理,就与矿里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还约定,消小陈的工资每半年发放一次,如果3年内小陈中途离开的,剩余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案例二】工程师刘先生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每月工资为4000元,考虑工地施工有一定的危险性,公司为其投保了10万元的的人身意外保险。签订合同时,刘先生要求公司为其投保社会保险,但是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流动性大,投保社会保险不现实,对员工也没有多大意义,不如每月多点收入好,于是双方约定在原来工资基础上每月加上50元,刘先生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合同签订后,刘先生了解到办理了社会保险后,遇到工伤事故会更有保障,再次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公司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刘先生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故拒绝了刘先生的要求。
案例来源:【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律师提示】对于案例一的情况,小陈与矿上签订的合同表面上看是小陈“自愿”签订三年,实际上是受到了胁迫,害怕自己被送到公安机关处罚而被迫签订的;并且合同里约定每半年支付一次工资也与劳动法及法规的规定相悖,工资必须以货币方式按月支付;对于小陈提前离开而把剩余工资作为违约金处理也是违法的,违约金是有适用前提的,违反合同期并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违约金的特定情形。案例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可以用商业保险来代替社会保险,关于放弃社会保险的约定是无效的。当然,此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否定其他条款的效力。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大家一定要“擦亮你的慧眼”,也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多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免得签订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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