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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
李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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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20071037390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苏-江苏
  • 手机:13706200617
网站公告

 

李旭.中共党员,51律师网(长三角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家)首席律师,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名城苏州论坛“苏州问问”律师问答版主,姑苏巷论坛法律顾问。
先后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和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金阊区律师工会委员,苏州市沧浪区里河社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就《保险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接受“苏州新闻”采访,2010年8月11日就团体劳动争议纠纷接受江苏广电总台城市频道采访,就“番茄花园”侵犯微软著作权案件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座客苏州广电总台“律师在线”栏目为公众解答法律咨询。先后为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培训干部进行法律培训、为苏州市金阊区人民调解员举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为金阊区嘉业阳光城培训《物权法及物业管理等三大司法解释培训》、多次为三元二村社区、留园街道、里河社区等举办法律讲座。长期积极参加法律志愿者活动,获得“爱之援”服务同盟会“优秀志愿者”称号。
1993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研究专业(秘书方向),先后就职于河南平顶山市物资局党政综合办公室(秘书)、平顶山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郑州期货公司(期货代理人)(国有企业)、平顶山市金属回收总公司(秘书、宣传员、团支部书记)(国企)、平顶山物资集团公司(副科级公选第一名)(无主管大型国企2002年)、中国人寿平顶山分公司营销部(业务主管1996年9月至2002年5月)、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平顶山财贸学校)(财会班语文教师、英语教师)、苏州农村干部学院(主讲《经济法学》(本科)、《经济法概论》(专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从事过机关秘书、国企秘书、期货交易员、营销业务主管、教师、执业律师等职业,先后在《中国物资报》《平顶山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多篇,在省部级法学期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十万字以上。
200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河南大学律师本科(第二专业),研究生阶段侧重于民商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在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房地产、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显现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执业追求:做专家学者型律师,平等对待每一个委托人,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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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该向你告知些什么?(名城苏州法律网络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09-04 10:44)     点击:185

 

 
看了单位的招聘简章或人力资源公司的介绍,你去报名面试,单位问了很多问题,你是否想到要问单位一些问题?如果你不好意思开口问,单位应该主动告知你些什么?上班后,你发现单位并不是想象中的美好,你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首次引入了保险法上的告知说明义务制度,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要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如果没有遵循,法律后果您清楚吗?
【案例一】某公司在人才招聘会上张挂招聘海报,声称该公司是当地同行业中规模最大的企业,生产技术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公司所有员工经济待遇在本县同类企业同类工种、相当资历和技术水平的员工中,达到最高水平。前来应聘的大学毕业生小梅向招聘人员了解该公司情况时,招聘人员告诉他自己看招聘海报。小梅觉得在这样的公司工作,能够学到先进的技术,而且又能够获得相对丰厚的收入,于是填写了报名表。招聘人员简单问了小梅一些问题后,双方均对对方表示满意,于是签订了劳动合同。上班后,小梅发现该公司并非如海报上所宣传的那样,该公司规模在当地充其量不过是中等,而且工资水平也并不是很高。更重要的是,该公司所使用的技术设备,都是从某国有大企业购置的廉价淘汰设备,根本谈不上先进。小梅感到非常失望,但同事都劝他,既然劳动合同都签了,“既来之,则安之”吧。
【案例二】某音箱设备委派张某到西部地区招工。一向在家做家务的家庭妇女小李等人问“听说你们南方都很热,上班的车间里是不是很热啊”张某答“没关系的,我们车间里都有空调,不会热的。”于是小李等人就来到该厂打工。上班才知道,小李所在的车间根本就没有空调,而且在生产流水线一站就是5小时。小李不堪忍受酷热及高强度工作,数次晕倒在地,数月坚持下来,引发小李本来已经数年未发的慢性疾病。小李要求工厂支付医疗费,老板说慢性病发作不属于职业病也不属于工伤,决绝赔偿。
案例来源:【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案例中的情况,我们对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在一般的法律条文当中,如果涉及到“应当”之类的用语,可以理解为是法律上的义务性规定,理解为“必须”为之的。在本案当中即使作为劳动者的小梅和小李等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告知,用人单位也要主动告知,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案例一,招聘海报上的宣传用语必须如实写,如果有夸大不实承诺,而劳动者正是看了海报并据此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入职后发现与海报承诺不一致的可以此为理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可以不受劳动合同的约束,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单位还要赔偿。案例二的情况更是如此,对于小李等劳动者关于劳动条件的承诺,如果入职后根本没有,劳动者也可以单位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主张损失赔偿。但是,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举证相当困难,所以奉劝大家,都留些心眼,把相关的证据在签订书面合同前尽量固定下来,以后真是发生争议的话,对自身权利的维护还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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