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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
李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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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20071037390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苏-江苏
  • 手机:13706200617
网站公告

 

李旭.中共党员,51律师网(长三角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专家)首席律师,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名城苏州论坛“苏州问问”律师问答版主,姑苏巷论坛法律顾问。
先后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和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金阊区律师工会委员,苏州市沧浪区里河社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就《保险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接受“苏州新闻”采访,2010年8月11日就团体劳动争议纠纷接受江苏广电总台城市频道采访,就“番茄花园”侵犯微软著作权案件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座客苏州广电总台“律师在线”栏目为公众解答法律咨询。先后为苏州市农村干部学院培训干部进行法律培训、为苏州市金阊区人民调解员举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为金阊区嘉业阳光城培训《物权法及物业管理等三大司法解释培训》、多次为三元二村社区、留园街道、里河社区等举办法律讲座。长期积极参加法律志愿者活动,获得“爱之援”服务同盟会“优秀志愿者”称号。
1993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研究专业(秘书方向),先后就职于河南平顶山市物资局党政综合办公室(秘书)、平顶山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郑州期货公司(期货代理人)(国有企业)、平顶山市金属回收总公司(秘书、宣传员、团支部书记)(国企)、平顶山物资集团公司(副科级公选第一名)(无主管大型国企2002年)、中国人寿平顶山分公司营销部(业务主管1996年9月至2002年5月)、平顶山市干部学校(平顶山财贸学校)(财会班语文教师、英语教师)、苏州农村干部学院(主讲《经济法学》(本科)、《经济法概论》(专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从事过机关秘书、国企秘书、期货交易员、营销业务主管、教师、执业律师等职业,先后在《中国物资报》《平顶山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多篇,在省部级法学期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十万字以上。
200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河南大学律师本科(第二专业),研究生阶段侧重于民商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在公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房地产、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显现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执业追求:做专家学者型律师,平等对待每一个委托人,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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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调整要合法合理(名城苏州法律网络课堂之劳动法)(李旭律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08-28 10:28)     点击:308

 

 周工2002年进入苏州某公司先后担任该公司生产部副经理、注塑车间副主任。2010年5月份,公司以周工未按照要求提交工作计划书,无法胜任其职务,免除其职务,并调整工作岗位。周工不同意公司说法,认为其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了工作计划,只是公司要求太高无法完成,项目计划和考核目标都未确定,不存在考核不合格的问题,况且公司在考核目标不存在的情况下擅自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对新岗位的工作内容、薪酬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仍然在原工作岗位工作。2010年6月,公司通知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到2010年7月份,周工查看工资记录,公司扣除其5月份5天工资,6月份工资也未发放,社保也停止缴纳,故告知公司暂时不再来公司工作。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不符合任职条件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对其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认为是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按自动离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予认可。裁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赔偿其10个月赔偿金4万多元并补发工资1700多元。
【律师提示】以员工不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员工考核不合格,前提是得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和目标及完善的规章制度,做出的调岗决定兼具合法和合理性。尤其是工作岗位的调整,如何既能做到员工利益的保护,同时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保护,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实在是一道复杂的题目。但对于用人单位恶意寻找借口想方设法开掉“不听话”的员工的行为,司法实务处理中一定要慎重,要维护基本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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