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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辉
李光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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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16201110886767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周口
  • 手机:13403880004
网站公告
李光辉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现任职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电话:13403880004,13839455454,13693940189、03947892891
本律师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擅长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的资深律师。并以追求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执业以来,凭借丰富的诉讼技巧和代理经验成功代理各类型复杂、疑难的案件 执业理念: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于当事人;不唯上,不唯权,不唯书,不唯钱;不做高高在上的学者,也不做挑词架讼的讼棍;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维护公平与正义至上,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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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2-08 12:36)     点击:49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被告人XXX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系从犯。首先,每次实施盗窃行为前,犯意的产生都是XXX提出的。其次,在检方指控的两起盗窃案中,XXX均在屋外望风,并没有和其他同伙一起进入室内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在这两次盗窃过程中,明显都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因为望风与最终财物的实际盗窃取得毕竟还有一定的客观距离,不属于盗窃行为的关键手段,也不属于盗窃行为的必须手段。尤其在没有发生实际危险时,望风人的作用完全只是对实际盗窃人一种心理抚慰。因此属于典型的辅助工作,所以XXX在这两起案件中当属从犯。因此,无论是犯意的产生,到完成犯罪的全过程,XXX是被动的,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被告人只是秘密地窃取他人财产,并没有故意破坏他人的财产,也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危害。每个受害人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金额不大,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3、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河南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已经进行了调整,数额巨大是以5万元为起点的,根据检方指控的盗窃数额明显达不到数额巨大的范畴,故、XXX的盗窃数额应以数额较大为宜。

4、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XXX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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