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李光辉
李光辉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4116201110886767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周口
  • 手机:13403880004
网站公告
李光辉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现任职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电话:13403880004,13839455454,13693940189、03947892891
本律师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擅长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的资深律师。并以追求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执业以来,凭借丰富的诉讼技巧和代理经验成功代理各类型复杂、疑难的案件 执业理念: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于当事人;不唯上,不唯权,不唯书,不唯钱;不做高高在上的学者,也不做挑词架讼的讼棍;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维护公平与正义至上,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4-02-07 11:34)     点击:858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女儿X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庭审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出席了法庭审理。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现仅就对被告人XXX的量刑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二、被告人XXX主观恶性不大,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只是不懂法,不知法,且贪图占小便宜,才误入歧途。

  四、被告人XXX积极退赃,有明显的悔改表现。

  被告人XXX多次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对不起老伴、儿女、对不起社会,并当庭认罪、积极退赃,悔改决心很大,悔改表现明显。

法庭审理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被告人认罪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此为法定情节

4被告人XXX没有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且能如实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的,具有悔过表现。

XXX被抓获到案后,对自己收购涉案电瓶的行为进行了如实供述,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均可看出XXX的认罪态度是老实的,具有悔罪表现。

四、量刑建议:

鉴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且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且有上述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恳请法院综合考虑,对XXX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的机会人,也给这个本来就贫寒的家庭中的妻儿送去一缕法律的光芒!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采纳。


                              辩护人:

发表评论
李光辉: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李光辉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