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昌赣,男,江西省赣州市人,户籍广东省广州市,中共党员,中国执业律师,北京大学本科毕业,获北大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广东省广州市大型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教育背景 · 北京大学本科毕业,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正在攻读北京大学金融学研究生。 ※ 工作经历 · 1988年8月大学毕业分配到政府部门工作,后选调到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职务。其中担任庭长职务六年。 · 1999年12月6日被批准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法官 · 2001年8月起至今在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 专业特长 · 专业办理都市白领、成功人士、大富豪的婚姻家庭、财产继承、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具有娴熟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专业办理法人股、定向增发股份确权过户至个人名下案件,有多起成功案例,涉及深圳、上海证券市场,人数达数百人。凡因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的;或个人实际出资以法人名义购买法人股、定向增发股份的,均可将法人股、定向增发股份由机构证券账户确权过户至个人或股东证券账户。可书面承诺:办案不成功,不收费! · 法律顾问、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企业改制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IPO)、民商事(房地产、公司事务、工程建设、婚姻、继承、知识产权、赔偿等)、刑事、行政、执行案件。 · 办理过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超千件。 · 现受聘于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珠三角地区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 · 具有证劵从业资格,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从事司法实务工作超二十年,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 主要业绩 ■ 法律顾问方面: · 受聘于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珠三角地区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其中: · 受聘广州某公司,担任公司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盘活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的法人股(限售流通股),将法人股确权过户至股东名下,标的达亿元。 · 受聘广州某公司,将其系列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的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确权过户至实际出资人名下。 · 受聘某省某公司,担任公司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盘活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的法人股,将法人股确权过户至实际出资人名下,标的达三亿元。 · 受聘深圳某人,将其委托深圳某公司购买的某上市公司法人股确权过户到个人证券账户。 · 受聘东莞某公司,将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法人股确权过户到个人名下的证券账户 · 担任广东某科技环保开发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协助该公司在惠州进行某项目开发,从项目的立项、购地、融资、建设提供全方位的律师服务工作,该项目涉及土地面积600多亩,投资金额8亿元人民币。 · 担任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协助该公司审查合同,完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对员工《劳动合同》进行补充约定。通过发律师函等形式进行催收欠款,取得良好的效果。 · 担任广州市某服装厂的常年法律顾问。协助该厂完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对员工《劳动合同》进行完善、补充,对外贸订单进行法律风险的把关,深得老板的信任和满意。 · 担任广州市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 担任广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 担任广州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 担任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方面 · 代理广州、佛山、惠州三家民营企业股份制改制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IPO) · 代理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 代理广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 · 代理广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资产收购 · 代理广州某国有企业进行企业改制,产权置换 · 代理广州某IT企业有限公司进行资产收购重组 · 代理广州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置换 ■ 办理诉讼案件方面: (一)婚姻家庭、房地产及其他案件部分成功案例: · 代理深圳市某区海归女士张某因其丈夫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数百万元而引发的债主梁某等人起诉的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历经一、二审,虽然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代理律师黄昌赣律师主张当事人上诉,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历经艰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代理律师黄昌赣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信。二审判决: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涉案债务由王某一人负还款责任。黄昌赣律师娴熟的办案经验及诉讼技巧,深得当事人海归女士张某的信任,案件的二审胜诉,为海归女士赢得了重新生活、工作的自信,同时也彰显了改革开放城市——深圳市的司法公正。 · 代理广州某白领女士李某与其丈夫谭某借贷纠纷案,取得全部胜诉,为女方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夫夫谭某对外所欠债务,经法院判决女方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 代理广州市某女士与其丈夫某老总离婚纠纷一案,争得了小孩和大部分财产,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 代理佛山市顺德区与深圳市某贸易公司系列货款纠纷案,案经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取得委托人胜诉的效果,收回了货款。 · 代理广州某服装厂与深圳市某贸易公司系列货款纠纷案,案经中国诉讼制度的所有诉讼程序,从收集证据、策划诉讼策略、技巧,到立案、管辖权异议,再到开庭、一、二审、申请执行等等,案件最终胜诉,执行到位,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代理王某诉广州市某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某商厦有限公司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取得全部胜诉,仅解除合同违约金一项,法院判决两年的租金为解约违约金。 · 代理钟某等多名业主诉广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楼盘逾期交楼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全部胜诉。 · 代理王某等多名业主诉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楼盘逾期办理房地产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全部胜诉。 · 代理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标的数千万元,取得全部胜诉。 · 代理广州市某先生的重大继承遗产纠纷案,取得全部胜诉的效果。 · 代理广州市某厂236名员工与厂方的追索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取得了大部胜诉的效果,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代理广东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200多户农民与某政府非法占用农民土地案,取得了胜诉的效果, 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 代理系列外来工交通事故赔偿案、工伤赔偿案,赢得数额可观的赔偿,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 · 代理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系列租赁合同纠纷案,取得全部胜诉。 · 代理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某公司、某厂系列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标的2 亿元人民币,取得全部胜诉。 · 代理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胜诉。 (二)、刑事案件部分成功案例: · 党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党某,河南人,非法持有枪支二支,经本律师从公、检、法阶段介入, 经辩护,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王某抢劫案:王某,江西人,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经本律师从公、检、法阶段介入,经辩护, 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曹某抢劫案:曹某,湖南人,利用色情引诱他人结伙抢劫,经本律师从公、检、法阶段介入, 经辩护,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胡某抢劫案:胡某,河南人,抢劫的士车七辆,经本律师从公、检、法阶段介入,经辩护,被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 张某挪用资金案:张某,江西人,系某信用社信贷员。公安机关以涉嫌犯贷款诈骗罪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 七年。经本律师二审辩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改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黄某票据诈骗案:黄某,广东人,票据诈骗数千万元,经本律师从公、检、法阶段介入,经辩 护,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颜某故意伤害案:颜某,广东人,故意伤害他人,经本律师从公、检、法阶段介入,经辩护, 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 · 刘某故意伤害案:刘某,重庆人,故意伤害他人,经本律师从公、检、法阶段介入,经辩护, 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全某盗窃案:全某,四川人,盗窃他人财物,经本律师从公、检、法阶段介入,经辩护,被广 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陈某盗窃案:陈某,浙江人,在公交车上盗窃他人财物,经本律师从公安阶段介入,经提供法 律帮助,被广州市公安局从轻处劳教十个月; · 陈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陈某,广东人,被他人故意伤害身体多处,经本律师从公 、检、法阶段介入,经代理赔偿,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赔43690.24元; · 戴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戴某,广东人,被他人故意伤害眼睛,经本律师从公、检 、法阶段介入,经代理赔偿,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赔263186.02元; · 周某故意杀人案:周某,江西人,故意杀人被捕,经本律师从公、检、法阶段介入。经辩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变定性,故意杀人改为故意伤害,被判死缓;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审法院对周某的定罪量刑,结果保命处理。 · 罗某抢劫、贩卖毒品案:罗某,四川人,抢劫杀死一黑人、贩卖毒品500多克。经辩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罗某判处死缓,结果保命处理。家属对此实在感动! · 奖励情况: 1994年、1995年连续两年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自1994年起,黄昌赣律师被省、市、区单位表彰26次。 · 公益活动:参加“2006CCTV消费维权法律服务月”活动 ※ 主要论著 · 黄昌赣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撰写的396篇论文、案例等各类文章被新华通讯社的《中国证券报》、《经济参考报》、《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农民日报》、《新快报》、《法学杂志》、《现代法学》、《中国法制》、《中国律师》、《律师与法制》、《广东律师》、及《人民网》、《南方网》、《金羊网》、《深圳新闻网》、《21世纪网》、《上海热线新闻网》、 《东北新闻网》、《中国普法网》等100余家新闻媒体刊登、报道、转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其中:部分论文: · 《个人出资认购定向增发股份可否归个人所有》《中国证券报》 · 《上市公司大股东背信案引发的思考》《中国证券报》 · 《股改承诺不兑现,股民该咋办?》 《中国证券报》 · 《法人股可司法裁决至实际出资人持股》《中国证券报》 · 《投资法人股权益受限该咋办?》《中国证券报》 · 《传真件有无法律效力》《法制日报》 · 《加入WTO与中国律师业的做大做强》《广东律师》 · 《主体不适格 诉讼被驳回》 《人民法院报》 · 《告知函》引发的官司 《中国律师网》 · 《质量瑕疵须赔偿》《人民法院报》 · 《触电引发工伤死亡赔偿案》《人民法院报》 · 一纸《告知函》引发的诉讼 《律师与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