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0-11-16 10:52) 点击:313 |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规定如下: 一、劳动者以下列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因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以下列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部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因下列原因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因下列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郝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