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亿强,男,专职律师,民革党员。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年起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学习工作期间,陆续在《人民法院报》、《北大法律信息网》等报刊杂志、网站发表论文二十余篇。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荣获永川区司法局授予的“先进个人”。 2016年在永川区司法局主办的“争当人民好律师”征文活动中获二等奖。擅长于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婚姻家庭、劳动法、房地产、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经济领域的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其中代理合同案件个案中最高标的达1.3亿元人民币,刑事辩护最佳案例为无罪。2017年担任永川区金山沟煤矿爆炸案的黄某某辩护人(该案尚未判决)。联系方式(电话、微信、QQ):13452104130。 代表案例: 1、2013年代理刘某某与邓某某、四川省合江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案,最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高民提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永川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2、2018年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1017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司诉重庆某某公司、敖某某、陈某某、重庆某某公司等18名被告人)担任三担保人的代理人,涉案金额1.3亿元。 3、2018年担任杨某某盗窃罪的辩护人,将涉嫌盗窃罪20万元成功变更为职务侵占罪,后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作出了渝渡检不诉(2018)7号不起诉决定书,本案最后未被移送起诉。 4、2015年担任王某某故意杀人案(碎尸)辩护人,最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128号刑事判决书对王某某判处死缓。 5、2015年担任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辩护人,为其办了取保候审,2017年7月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以渝永检刑不诉[2017]99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某某无罪释放。 6、2014年担任周某犯危险驾驶罪辩护人,最后永川区法院作出(2014)永法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书,决定免予对周某进行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