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葛芬纬
葛芬纬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502200510909935
  • 资格证号:
  • 地区:福建-厦门
  • 手机:13859996511
网站公告
葛芬纬律师秉承智谋要圆通灵活而品行要秉公端正的“知圆行方”的执业理念,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3859996511。邮箱:13859996511@139.com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友情链接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延续?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5 03:49)     点击:722

  

  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当延续。虽然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但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了相关排除适用的情形。即,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相关法律可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表评论
葛芬纬:
验证码:   匿名评论

葛芬纬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