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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
高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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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31813041106085
  • 资格证号:31813041106085
  • 地区:湖南-怀化
  • 手机:1557455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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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律师

专长领域:合资合作  不当竞争  行政诉讼  公司法务  损害赔偿 

电话:15574559193

Email:gaofang0310@126.com

执业机构:湖南省洪江市光明法律服务所 执业证号:31813041106085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后卫门280号

律师简介

  本人从事过教育、税务、企业管理、法律服务等多项职业。大学法学专业、经济管理学专业毕业后,从事法律服务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厂矿、公司及个体工商户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过多宗不同类型的民商、行政诉讼和仲裁及非诉讼案件。凭借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赢得社会和当事人的赞誉。办案风格独特,务实高效、思维敏捷、广辩。利用渊博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法律技能总能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在法律框架下提供最有效的法律建议或选择最佳的诉讼途径,为当事人追求最大的效益。技术职称:经济师。办公电话:4007361488+13874409090 法吧律师号码 电4007361488+15574559193 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紧紧围绕各个领域和各个时期的热点问题展开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竭诚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精湛、全面、忠实、周全的法律服务,是本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方针和努力追求的境界。
主要服务形式:
一、担任公民、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
二、代理民事、行政、经济、劳动仲裁的调查、诉讼、仲裁事务;
三、代理房屋买卖、抵押、租赁以及土地转让、出让、抵押等法律事务;
四、依法对各类民事、商务、银行按揭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进行见证或协办公证及资信调查;
五、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书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六、代理各种投资、贸易、财产转让事务及协办有关标的物评估拍卖,参与处理企业改制、合并、破产有关法律事务;
七、参与制作、修改各类商务合同、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书,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商风险代理企业和个人债权追偿法律事务;
八、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本人将以“有问必答、有惑必解、有托必履、有难必帮”和“受人所托、忠人之事”为服务宗旨,以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助您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乘风破浪、保驾护航!同时期待着与社会各界的真诚合作,携手并进,共创未来!

本人优质服务承诺和优惠收费办法

一、优质服务承诺
1.本人将本着“委托人即上帝”的理念,充分利用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差异性,竭力办成常人认为不可能办成的事。
2.本人将充分发挥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竭诚为您办理民事、商务、行政诉讼、非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优质、高效、富有创造性和满意的专业法律服务。
3.本人愿手持法之利剑,为您的幸福快乐和经济利益披荆斩棘、保驾护航。
二、优惠收费原则
1.接受来人、来电咨询,免收咨询服务费;
2.担任公民、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提供定期法律指导和专项法律指导服务,法律顾问费面议(但最低不低于公民、个体工商户3600元/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4200元/年;企业法人6000元/年。);
3.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事务,根据本人是否已经受聘担任其常年顾问的情况,分别比照湖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或优惠30%至50%收费和不收费。
三、优惠收费细则
1、代写诉讼文书:50-200元/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200-20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超过上述标准2倍。
3.不涉及财产的案件,每件收代理费2000元至6000元;
4.涉及财产的案件,根据争议财产金额,按照以下标准分段累计收取代理费:
1万元以下案件,收代理费1000元
1至10万元部分,收代理费5%;
10至50万元部分,收代理费4%;
50至100万元部分,收代理费3%;
1000至500万元部分,收代理费2%;
500至1000万元部分,收代理费1%;
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代理费0.5%。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5.代理各类案件的上诉、再审、申诉和执行、仲裁参照上述标准收费;
6.风险代理收费金额按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以内协商收费。
7.计时收费: 50-1000元/小时与当事人协商。


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根据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笫481号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离婚案件的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分割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的受理费,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四、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五、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六、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每件交纳10元。
七、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八、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九、财产保全费,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支付令申请费,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一、公示催告申请费,每件交纳100元。
十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受理费,每件交纳400元。
十三、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六、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七、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八、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九、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二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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