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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免费法律咨询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2-02 14:11)    点击: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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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既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即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又规定了居民纳税义务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履行的不同纳税义务。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判定

  (一)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户籍”,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户口,我国公民通常是有户口的。在我国有住所的,一般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人。常驻我国的外籍个人,虽因领取了长期居留证、暂居证等而纳入我国户籍管理范围,但由于其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不在中国,所以不属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所谓“经济利益”,一般是考虑个人的主要财产、经营活动中心等因素。所谓“习惯性居住”,通常理解为个人在一地完成工作任务、一件事项或滞留一段时间后,必然要返回该居住场所,在税收意义上,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这些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那么,中国就是该人的习惯性居住。例如:某个人为我驻外大使馆秘书,任期4年。赴任前,他在中国办理了户口吊销手续,属于在中国没有户籍的人,且居住在外国,但由于其家庭或经济利益仍在中国,习惯性居住地也在中国,任期届满后,必然要回到中国居住,因此,他虽因公离境,他仍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在4年任期里取得的境内、外所得应当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日数。

  (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个人。这种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没有来中国的外籍个人,他们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形式一般是由于资金、技术或财产在中国境内被使用而获取的。例如:侨居新加坡的某女士,应我国某集邮展览会的提议,将其邮品提供给展览会在中国展出,该女士没有来中国,但由于她的邮品在中国展示,其所得来源于中国,故该所得应在中国纳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不满一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个人。一般是指短期行为来华的外籍人员,如承包工程中短期作业的外籍个人,到中国境内演出或表演的演员或运动员等。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一)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按照国际惯例,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即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取得来源于全世界范围的所得实施征税权。因此,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中国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在中国缴税。同时,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居住满一年构成为中国居民纳税人的,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如果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其境外所得,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或负担)的部分在中国纳税,境外支付部分免税。如果居住满五年的,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合并其境内和境外所得在中国纳税;不满一年的,其境外所得免税,仅就境内所得纳税;不满90天或183天的,其境外的所得免税,境内所得,仅就由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的部分纳税,由境外雇主支付的部分免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非居民纳税人,仅负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但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华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足90天或183天的个人,其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转嫁给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必须明确,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无关。

  (一)对各项应税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原则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提供劳务活动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其实际生产、经营地为所得来源地。

  3.稿酬所得,以稿酬的支付地为所得来源地。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该项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6.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7.财产转让所得,以被转让不动产的坐落地或者转让动产的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8.偶然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二)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6.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所得以及参加有奖活动,购买彩票等中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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