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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2-02 13:49) 点击:599 |
合同编号: 租赁经营人(甲方) 承 租 人(乙方)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情况 甲方提供车辆情况:厂牌车型 车号 颜色 营运证号码 发动机号 车架号 第二条 租车期限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共计 天零 小时。 第三条 租金约定 租金为每天 元(人民币),合同总租金为 元,短期租赁(三个月以内)时乙方接车时一次性付清。长期租赁(三个月以上),接车时一次性付清三个月租金,并约定每月 日预付下一个月租金,至付满全额租金为止。逾期交付租金,除交付每天租金外,每超过一天,向甲方缴纳 元的违约金。 乙方所租车辆,每天(按24小时计算)行驶不得超过 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 元,超驶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费,超过4小时按全天计费。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 负责向乙方提供技术状况完好的车辆。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车辆外观无刮碰痕迹。如确有刮碰痕迹或其它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的问题,应在合同中注明。合同中未注明的事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负责向乙提供各种齐全有效的行车证件。因证件不全而给乙造成的损失,甲方全部承担。如果甲方使用无租赁营运证的车辆从事租赁活动,乙方可保留向运政管理部门举报的权利。 3.在租赁期内,乙方正确驾驶时发生车辆机械故障的维修,由甲方全部负责。 4.负责租赁期内车辆的二级维护及车辆年检、年审。 5.负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司乘座位保险、玻璃破碎保险等,其中第三者责任除最高限额 万元。 6.如果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内发生事故,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7.甲方严格按行业管理的规定,即《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大连市道路运输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进行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乙方可向运政管理部门举报。 8.甲方保证提供礼貌、周密、易懂、易接受的全方位服务,如甲方工作人员出现打骂、斥责乙方等行为的,乙方可向运政管理部门举报。 9.甲方保证严格执行交通局、财政局和特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费缴纳办法及租价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收费严格在基准价上下10%的范围内浮动。超出范围的收费行为,乙方可保留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 10.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将所租车辆收回。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1.按甲方规定缴纳 元的保证金,租赁期满后,如没有违反合同规定或车辆损失,甲方如数返回保证金。 12.乙方以个人名义租车时,应向甲方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等证件,并如实提供本人的住址、电话号码、传呼号码等资料。乙方以单位名义租车必须向甲方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及所在单位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法人书面委托书等证件,并如实提供经办人的住址、单位的地址、单位及本人的电话等资料。甲方如果发现乙方提供的证件或资料有虚假或伪造的成分,并由此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甲方则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并保留随时收回所租车辆及终止租车合同的权利。 13.租赁期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章造成的责任,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用租赁车从事营业性运输,不得将租赁车转租、典当、抵押,不得将租赁车交与他人驾驶。否则甲方可随时收回所租车辆,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赔偿。 15.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由乙方自行负担。 16.妥善保管随车证件及相关附件,如丢失或损坏,承担甲方重置的费用,重置期间的租金照付。 17.不得擅自拆卸租赁车辆的零部件,否则,追究乙方责任,并按所拆零部件市场价值的3倍赔款。私自拆启租赁车辆里程表铅封,在无法认定乙方超驶公里的前题下,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2000元整。 18.正常驾驶时发现车辆使用异常或技术故障应停止运行并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否则乙方必须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 19.乙方所租车辆原则上只能在大连市行政辖区内行驶,如果需长途驶往外地,必须经甲方同意。若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保险公司联系,并通知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及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20.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定期到甲方指定的保养厂进行保养,保养费由甲方负责。如乙方不按甲方规定保养公里数 公里或保养天数 天进行保养而造成租赁车辆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担。 21.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提供驾驶人员姓名 ,驾驶证号 ,是甲方车辆的指定驾驶员。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换驾驶员,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发生事故,甲方有权要求额外赔偿。 22.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护好现场,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责任,负担保险公司理赔后不足的部分。事故期间租金照付。甲方不承担乙方事故的一切连带责任。 23.因乙方的故意或过错,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由乙方承担甲方损失。 24.中途退车,乙方需支付甲方使用期的租金并付全部租金30%的违约金。 25.乙方恶意延期交付车辆或应付的租金金额少于保证金的一半时,甲方可随时收回所租车辆,并享有向公安、保险等相关部门申诉乙方诈骗甲方车辆的权利。 26.当乙方有担保人且乙方不能履行所承担的责任时,由担保人承担乙方全部责任。 第六条 纠纷解决方式 2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运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 人民法院。 28.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正本一份。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及证件的复印件、双方车辆交接记录单等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 29.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两天通知对方。 第七条 特别约定 1. 乙方发生交通肇事后,甲方不提供周转车辆。 2. 乙方在承租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及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承担灭失之 日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目的车辆租金的60%。 3. 乙方发生车辆碰撞事故,按22款规定外,乙方向甲方赔偿本次事故维修金额的20% 车辆加速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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