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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免费法律咨询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2-02 11:24)    点击: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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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诉书

  原告:XX,男,25岁,XX省人,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XX厂 法定代表人:

  地址:工业区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支付2006年2月至2008年12月份期间的加班费及25%经济补偿金共85195.8元;

  2、判决二被告支付2008年6月至10月共5个月高温津贴500元;

  3、判决二被告支付2008年度年终奖金一个月工资2050元;

  4、判决二被告支付2008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共5天的300%共1413.8元(2050元÷21.75×5天×300%);

  5、判决二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300元(2050元/×3个月×2倍);

  6、判决二被告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2050元;

  7、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7项合计103509.6元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06年2月16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从事生产部门喷油部组长职务,约定基本工资2006年2月至2008年2月为1500元,2008年3月至8月为1950元,2008年9月起为2050元/月,在被告处工作已有2年零10个月。

  被告处货源充足,我的工作时间基本都是每月30天,每天晚上都要加班(从18:30—22:30),特别是2008年基本上每天都需要加班3至4小时,但被告从未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44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加点工资。根据《最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保存2年工资支付台账,因而要求被告依法支付2006年2月至2008年12月份期间的加班费是有法有据,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好的基本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并补足另还须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第一条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故被告理应按非高温作人员标准,支付本人2008年6月至10月共5个月高温津贴共计500元。

  被告处每年年终都会给员工发放年终奖金,标准为一个月本人的工资,在2006年和2007年被告均有发放给我,但2008年度的至今未发放,理应补发。

  本人在被告处工作已超过一年,按照带薪年休假规定,本人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但被告一直未安排放假和发放相应的工资,故根据规定被告应按本人日工资的300%补发5天年休假工资。

  本人自入职后任劳任怨,工作负责认真。在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约21:30时,有位同事在加班过程中因有急事,须提前下班,叫我帮忙代打下班卡。当时我没有考虑到什么,只知道同事间有事有困难需要帮助,那就帮助一下,就代同事打了下班卡。之后,被告知道我帮同事代打下班卡的事情,说我的行为不对,并要求写一份“深刻检讨书”。此时,我才知道其实这样帮同事也是不对的,是欠妥的,当时就接受了被告的批评,并写了一份“深刻检讨书”,并真诚地认识到错误和决心改正。

  可让我意想不到的是,在2008年12月17日,我接到了一份被告发出的解雇申请书,以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并且未支付解雇补偿金。接到通知书后,我很诧异,第一,我代人打卡行为的确欠妥,但并未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不构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因为从经济上未给被告造成损失,另负面影响上也未造成损失,因为在第二天我与同事都认识到错误并且写了深刻检讨;第二,本人的代打卡行为不构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因为作为企业对员工的过失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次,对屡教不改者或不接受教育者进行解雇或处罚,那样才能体现以本为本的管理和国家立法的精神,本人对代打卡行为深刻认识错误,并且承诺改正,被告应当给予改正机会,但是被告没有给我机会而且武断地单方解雇了我,另外,被告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来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被告在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时,并未依法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和提出方案和意见,在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前也未向全厂员工公示和告知,所以被告以“公司规章制度”来解除与我劳动合同应认定为违法解雇。并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判决被告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一个普通劳动者的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秉公执法,讨回属于我应有权益。为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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