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合同范本范文协议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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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1-05 13:58) 点击:587 | ||||||||||||||||
委托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 揽 方:______ 地 址: 邮码:__ 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定 作 方: 地 址: 邮码:_ _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____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 ,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生产的成品应符合产品的相关标准。 第三条 加工成品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 第四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五条 相关资料提供办法 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复制品。且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承揽方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七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八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九条 包装要求、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双方约定。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产品货款的结算:现金。 2、期限:合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第十一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且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重新包装的,应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当负责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五、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三、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四、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五、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三条 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本合同自_ _ 年_ _ 月_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壹份,梅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留存壹份。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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