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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赠与对方房产分手时能否要回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1-04 20:43)    点击:687

同居期间赠与对方房产分手时能否要回

  【案例简介】

  2006年已婚的张先生经人介绍与未婚女胡某认识,随着两人交往的深入,两人于2007年开始同居,在同居的过程中,张某答应要赠与胡某房屋一栋,并履行了诺言,并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将产权所有人登记为胡某。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关系破裂,张先生于是起诉胡某,要求胡女士返还上述房屋。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一)要知道张先生能否要求胡女士返还房屋,首先要明确的是双方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双方的赠与是基于同居关系才赠与的,那赠与是附条件赠与还是附义务的赠与其实意义不大,但是确是殊途同归。如果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张先生赠与胡女士房屋并转移登记的行为,显然是在履行赠与合同,希望赠与合同发生现实效力,但是不能说一同居即永久赠与房屋一栋也不符合一般人的观点。因而,张先生的赠与行为只能解释成附解除条件的行为。但是由于该赠与行为所附条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因为条件违法从而导致整个法律行为违法。所以该赠与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现在已经确认张先生的赠与合同是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的处理后果有三种,一是追缴,二是返还,三是赔偿。那此房屋能否返还吗?如果赠与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仅能就自己那部分的产权进行处分,而无权单独处分整个房屋,故其赠与效力只能及于张某的部分产权,而不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第三人有权就其财产部分要求返还或给予补偿。如果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的话,由于合同无效,因此房屋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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