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1-04 13:40) 点击:727 |
如何认定“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该条规定,放弃继承必须在法定的期限作出: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表示过放弃“继承权”,但此时的继承权只是一种还未发生的期待权,所以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因此,即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曾立有字据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只要其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即推定其接受了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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