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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及生效条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1-04 13:29)    点击:827

口头遗嘱及生效条件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订立的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最为简便但最难认定,难点就在于其是在特殊危急情况下存在的,事后往往没有客观依据,也难以查证。 。

  法律规定了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但仅凭证人证言认定又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数量问题等等。在国外的民法中,对紧急情况下所立的口授遗嘱,不仅规定了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遗嘱的条件,而且还规定了口头遗嘱效力的期限。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口头遗嘱必须有严格的形式条件,只有具备形式条件,口头遗嘱方才有法律效力。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即如果处在危急状况中的立遗嘱人恢复了采用其他方式立遗嘱的能力时,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立遗嘱人口述的内容是处理其遗产的意思表示才为口头遗嘱。

  只有满足了以上四个条件,立遗嘱人的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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