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士兵:律师都去当“和事佬”是好事吗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0-06-10 15:03) 点击:674 |
打官司绝对是一件劳心劳力的苦事,没有哪个当事人愿意身陷官司长久不能自拔。而在这个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又较为集中,当前的司法资源也很紧张局促。这一切,让打官司成为一种社会负担。 在这样的语境下,河南司法厅最近发布一项制度建议,要求律师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如此由河南省司法厅与省高院一起来建议律师劝当事人少打官司,其中也包裹着深长的意味。(9月2日《河南商报》) 这意味着,今后律师打官司,一边要忙着向当事人讲述调解的事,一边还要向法官去讲清楚调解的理,去拼命促成案件调解。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需要调解的案件对象是十分广泛,不但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等等,都处于调解领域。就连那些当事人情绪激化、严重对立的案件;案情复杂、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的案件,也都是调解的重点。这寓示着今后律师大都得去当“和事佬”,因为调解已成为他们的头等大事。 调解当然是一种办法,以前律师执业也讲究调解的。不过,把调解办法上升到河南的这种“调解主义”,倒是让我觉得很有些四顾茫然。要知道,这年头,和律师说话,都是按分钟收费的。对当事人来说,不管律师是苦口婆心,还是喋喋不休,那些调解也绝对不会是免费的午餐。在增设了一道调解程序之后,保不准又要有多少当事人面对调解不成功,不得不支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与律师费用呢。 不仅“调解主义”可能成为当事人的负担,就是许多律师对之也很不热情。原因最简单不过,也还是担心影响到自己收入。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律师在代理一些经济纠纷官司,都是按比例收费的,打赢官司的“利润”绝对要比调解大得多。律师也是理性经济人,即便是可以调解的官司,在利益驱动下,是否会尽全力去调解,恐怕也还是要打个大大的问号。不要忘记,这些年律师界有一个普遍的现象,那就是律师为穷人代理案件的动力实在不大。 其实,指望律师去当什么“和事佬”,完全是一件看上去很美的事。尽管现在法律资源紧张,一些案件效率低下,对社会公共运转是一种不利因素。但是,这一切还是要从法治的向度去进行根本解决。要知道,法律是才社会利益矛盾的最根本调节器,才是传递社会公平与正义最有效的途径。如果社会法治程度能够不断提升,执法效果与执法公平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恐怕也不需要那些律师对着那么多脸红脖子粗的当事人苦口婆心讲大道理。 “如果律师执业不能用公益道德衡量是非善恶,法治又怎样争取公众的信赖与支持?”这是法学家冯象说过的话。问题是,现实之下的确又并非所有的律师都在以公益道德来衡量是非善恶的,简单地预期好律师一定都是好人,实在太不现实了。更何况,当前仍然没有足够完善的制度设计,改变不合理的律师收费制度,来让律师执业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找到真正的平衡点。为此,让律师能够充分在法律框架内的公正执业,来践行法治的精神意旨,实际上才能真正发挥这个群体的社会价值。 也就是说,不论是社会对法治的普遍诉求,还是律师执业的本质属性,都不需要律师过多的去扮演“和事佬”的角色。对于法治来说,调解是个好东西,但陷于“调解主义”就未必是好事情了。对于律师来说,并不是要天天与当事人去“把酒言欢”,而是要穿好那件神圣的衣袍,在法庭之上传播法律的精神要义,普及这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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