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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说话?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0-06-10 15:02)    点击:857

  在几个月前召开的一次律师界大型论坛上,主办者最精彩的安排,莫过于将近几年来如日中天且风趣幽默的易中天先生请到了论坛。因为在律师界同样有许多“易粉”,同样特别希望能与易中天先生零距离地请教。易中天先生不愧为大家,他竟将3000年前春秋战国时期的 “士”与今日风头正劲的律师旁征博引地扯到了一起。此番论证,令在场的律师颇感欣慰。然而,他也不意之中露出了破绽。对美国宪法的诞生曾经作过深入研究并有专著问世的易先生竟然认为,律师不应该为那些作恶多端的“坏人”辩护 。

  此言一出,大大出乎我的意料。看来易先生也是人啊!易先生与许多人一样,对法律的制度设计与律师的社会功能,还了解不多、理解不深啊!

  有人说,制度是为懒人带来的,法律是为坏人创造的。这种说法是否有道理,暂且不论,但它的确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课题,那就是制度是怎么设计的,法律是谁来制定的。这里所说的“坏人”,只是一个道德概念。从道德内涵来判断,这些“坏人”与其说是坏人,不如说是小人。在道德观念上,不管你是先生还是女士,你都无法免俗,你都无法回避这样的价值判断。所以,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创制法律时,就应对法律及制度即将产生的结果有明确的预期。要预见到每一个人可能都是小人,每一个人都可能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制度设计,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走出法律规范的底线。但现实中我们在立法时往往将每一个人视为道德高尚、循规蹈矩的人,等到真正有人视法律为无物时,就无可奈何,无能为力,然后就只能寄希望于道德的闪光和人性的力量。

  实际上,在道德上就应该将每个人视为好人。道德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追求的道德,一种是要求的道德。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在其著作《法律的道德性》中将道德归纳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是指人类对尽善尽美的追求,后者是指人类对社会生活有序性的基本要求。追求前者当然会受到赞扬,但没有做到也不会受到谴责;后者是一种义务,做到了不会特别肯定,但没有做到就要受到舆论谴责。所以,在道德上我们要假定每个人都是好人,每个人都向往着做一个好人。否则,他就是坏人,就是小人。这时,道德对他可能已经不起作用了,那就只有法律了。当道德上升为法律,当法律脱离了道德,我们就只能“小人立法,坏人当道”,就不能指望别人都是好人,更不能奢望别人都没有作恶的念头。为此,只有先将每个人假定为小人,先让那些坏人时刻警醒着我们,才能出现文明的君子、文明的风度、文明的法律。

  对此,半个世纪前的林语堂先生曾有精辟论述。他说:“制定一部‘宪法’的前提是认为我们的统治者到可能是一些无赖、骗子或窃贼。他们可能会滥用职权,侵犯我们的‘权利’。于是我们可以依赖宪法来保护我们的权利。而中国人有关政府的观念却恰恰相反。我们认为政府官员是‘父母官’,他们实行的是‘仁政’。他们会像照看他们自己的孩子们的利益那样照看人民的利益。我们放手让他们去处理一切事务,给予他们绝对的信任。我们把数以百万计的钱放在他们手中,但从不让他们汇报开支情况。我们给了他们以无限的权利,却从来想到过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结果怎么样呢?结果是“只有十分之一的人会成为真正的君子,十分之九的人会成为无赖、骗子或窃贼。然而,如果你把他们当作无赖、骗子或窃贼,用监狱相威胁,正如西方人做的那样,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人变为无赖、骗子或窃贼,十分之九多的人成功地使老百姓相信他们是仁人君子。结果你至少得到了一个表面上廉洁的政府。即使是这样一个表面上的东西也值得争取,这是中国早就应该争取,这是韩非子两千多年前的忠告,那也是在他被迫服毒之前的事” 。

  俗话说:“先小人后君子”,说的正是在商定合同签订契约时如何保证正常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其实,推而论之,在国家立法进行制度设计时,是不是也应该“先小人”而“后君子”呢?邓小平同志说,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不敢做坏事,反而能成为好人;坏的制度可能会使好人堕落成坏人,使好人不知不觉干起了坏事。可见,一种科学合理的制度对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是多么重要。然而,如果不是“先小人,后君子”,也无法建立起有效而有用的制度。

  这里所指是立法时应该把一切人视为坏人,但在司法程序上又不能将一切人当作坏人。可是,我们的现实情况是,该把人当作“小人”时却将所有的人当成好人,当作不作恶、不违规、不犯罪的好人。同样,应把人当成“君子”时,却统统视其为小人和坏人,完全无视对方“君子”的权利,连自己也失去了谦谦君子的风度。于是,法律错位了,正义缺位了,犯罪嫌疑人的“君子”权利失位了。这样,从错位到缺位,就造成了目前法律不到位的社会现实。

  为此,就需要律师,就需要为他们说话、替他们主张的律师。

  法律是因为“坏人”而制定的,律师是因为“坏人”而需要的。律师为“坏人”说话 ,不是为他的“坏”而说话,而是为他这个“人”而辩护。这个“人”名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际上就是“君子”,就是与我们一样的“好人”。

  因为根据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不得视其为有罪之人。这时他还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他仍然享有公民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他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都不能侵犯。一言以敞之曰:因为他还是“君子”,他还是个“好人”,他还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长期以来,国人包括执法者在这方面的观念严重缺位和大量缺失。一方面,习惯于把犯罪嫌疑人看作是罪犯;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往往会受到漠视。于是,让犯罪嫌疑人剃光头者有之,不让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辩护者也有之,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者更有之……。至于最近媒体报道的让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在看守所玩“躲猫猫” 游戏致死则另当别论了,因为谁都不会相信,一个犯罪嫌疑人怎么还有心情、还有工夫、还有机会在里面“躲猫猫”?

  有一句法律谚语说得好:“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正义得到实现的法律程序之中,律师的出现与法官、检察官一样,都是追求正义、主张正义的不可或缺的力量。只不过律师是从另一个方向进行努力,也就是以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首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然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最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为律师的出场,才能保证无辜的“好人”干干净净,才能证明犯罪的事实清清楚楚,才能表明真正的“坏人”输得明明白白。所以,一个不把人当“君子”的社会,不是一个文明的社会,也不是一个公正的社会;一种重权力行使而轻视权利保护、重公共利益而忽视个体利益的权力,不是一种文明的权力,也不是一种法治的权力。我们要防止和杜绝类似“陕西夫妻看黄碟而被拘押事件”的不断发生,我们要警惕和预防上海因违反“忠诚协议”而引起“夫妻不忠赔偿案”的再度出现,我们要为深圳市中院率先给犯罪嫌疑人出庭途中戴上头套的做法而大声叫好……

  法律尽管是因为“坏人”而制定的,但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惩罚真正的“坏人”,保护真正的“好人”。所以,我们又可以这样认为,法律就是一种充分保护“好人”的壮举,就是一种公正对待“君子”的文明,更是一种先让“坏人当道”再使“好人保护”的法律正义。我们应该清醒而深刻地意识到,如果没有事先的“坏人当道”,就没有后来的“好人好报”;如果做不到“好人好报”,那法律只是一张空头支票,只能向外人炫耀、向路人招摇。

  事实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好人,都是君子,但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是小人,都可能会作恶。只是要先做小人,再做君子,这样才是真正的君子。但是,在不幸成为小人之前,还是君子,还是好人。否则,制定法律的目的就让所有人产生怀疑,就让人觉得,法律要么就是一堆废纸,要么就与罪恶同流合污。我们绝不希望法律也成为这样的牺牲品。法律要惩罚的是真正的“小人”,要保护的是文明的“君子”,要体现的是“君子”的文明。

  作为一种法律职业,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为‘坏人’说话”的律师职业的存在也许就在于此。因为谁都希望,法律不要错位,正义不要缺位,文明不要失位。 所以,一个不能认真对待律师职业、理性看待律师作用的社会,绝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

  相信易中天先生这样的大家同样也希望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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